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谁能申报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经认定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依托单位;需与两院院士或国家级高层次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建立长期稳定“产学研用”合作关系。
能补多少
本件为政策通知文件,未明确具体补助金额、比例及上限,也无申报兑现口径。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关注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官网或“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后续发布的申报通知,按要求准备建站材料,提交至属地县(市、区)科协或市科技局。申报批次、时间以官方公告为准。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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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文号:遂科协发〔2025〕4号
• 政策类别:人才政策
• 适用地区:遂宁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惠企政策、遂宁、四川
- 发布日期:2025-06-30遂科协发〔2025〕4号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直园区党群工作部,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主管部门,科协,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川科协发〔2025〕29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服务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科协修订了《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遂宁市教育局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2025年6月30日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优化我市院士(专家) 工作站〔以下简称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充分发挥两院院士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坚持“四个面向”,以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园区为依托单位,以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为核心,以科技需求为导向,以项目合作为载体,以产业化为目的,立足长期稳定“产学研用”合作的科技创新平台。坚持以创新为主导,在重点产业科学布局,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市高质量发展急需,面向产业亟需开展科研攻关,推动企业主导“产学研用”融通创新,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遂宁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第三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科协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市级院士(专家) 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
主要任务第四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制定行业标准。
(二)针对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重点产品研发任务,组织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服务、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新装备研制、新工艺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三)引进适合建站单位亟需的院士(专家)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共建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通过院士(专家)带领双方创新团队知识更新、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等,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五)支持院士(专家)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并组织在建站单位就地实施转化。
(六)鼓励有条件的建站单位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
(七)联合开展高端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遂宁市〔包括县(市、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且对建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原则上,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已与1名以上(含1名)院士(专家)签约,建立长期稳定“产学研用”合作关系,院士(专家)同意与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装备研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难题攻关和产业化开发等活动。
有明确的、实质性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产品研发等合作项目,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期保障。
建站单位具有10人及以上的科研团队,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每人配备不少于1名科研助手。
与院士(专家)签订3年及以上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协议,约定事项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指标量化,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及商业保密清楚,成果可评价,同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晰,合作计划详细、实施进度科学、实绩实效突出。
院士工作站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要求。每名未退休专家受聘的专家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专家不超过3个,专家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1个月。
拟建站院士(专家)近3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应用,绩效明显。
拟建站单位须在智慧服务平台完成实名注册认证、开设科创工作室,并至少完成1项科技攻关或成果转化项目。涉军涉密单位可不受本条限制。
本办法的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工作站”所指“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符合《四川省人才分类目录》(川委人才办〔2024〕32号)中A类人才、B类人才(前8条)、C类人才(前7条)、D类人才(前5条)条件之一或其他相当于上述人才层次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科技人才。
第六条 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支持鼓励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建站单位承接科研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推广高新技术等实绩实效,推动更多科技创新成果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七条 充分发挥两院院士在高水平学术引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人才培养、产业支撑引领作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优先建站。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院士工作站。
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的单位和国家级、省级产业化基地或园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字领航”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技术创新企业、雏鹰企业、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建有高校科协、科研单位科协、企业(园区)科协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建站。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八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基本程序为:
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或所在园区科协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报送市科协。省属在遂单位及市属单位可直接申报。
形式审查。市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可视情况对重点单位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合格予以通过。
专家评审。市科协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通过审核材料、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集中评审。
综合评定。综合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绩实效、行业地域等因素,提出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
批准认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文批准为“遂宁市院士工作站”或“遂宁市专家工作站”,并授牌。
奖励资助。经批准新建立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从遂宁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个院士工作站20万元、每个专家工作站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对于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发展前景、预期效益特别显著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被批准新建立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从遂宁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个院士工作站50万元、每个专家工作站2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站单位应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工作台账,将专项和运行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建站单位名称变更、进站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变化等,应及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落实进站院士(专家)的人才支持政策,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在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市科协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鼓励获得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园区申报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市教育局负责对建站高校和参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进站高校专家给予支持。
市科技局鼓励获得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园区产学研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从遂宁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资助经费,指导规范使用资金和监督检查。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科技等相关部门做好建站单位的研发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在人才培育、荣誉激励等方面予以支持。会同市科协,积极推荐获得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园区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共用。
(八)市国资委负责推荐符合条件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优先将院士(专家)工作站列为中、省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和项目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指导和服务,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聚集一批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建站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市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市科协对其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周期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每个周期满,市科协通过实地核查、材料核查、实绩实效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评估为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保留资格;评估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 对市级专家工作站在建设中引进院士的,可向市科协申请“一事一议”,经批准认定后授牌为市级院士工作站,并按院士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足差额。对省级专家工作站在建设中引进院士的,经省科协批准认定并授牌为省级院士工作站后,可向市科协申请“一事一议”,并按省级院士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单位,经市科协核准后,取消“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报告无实质性合作内容且限期整改(一般整改期为3个月)效果不明显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建站单位在申报、评审或绩效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等行为的,采用故意重复申报、串通申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的。
(三)院士(专家)提出取消或存在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
(四)建站单位提出合理取消申请或为院士(专家)提供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弄虚作假、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六)建站单位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违反人类伦理等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七)建站单位因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八)其他应当被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遂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遂科协发〔2021〕7 号)同时废止。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遂宁市教育局遂宁市科学技术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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