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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等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10-01
发文单位:
湘潭市政府
摘要:同时废止现行心血管系统类价格项目173项、消化系统类价格项目235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64项、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6项、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5项、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6项、颌面外科类医疗…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湘潭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能补多少:根据项目不同,最高指导价标准执行,基层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其他机构按80%执行怎么办:医疗机构需遵照新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需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湘潭市近日发布通知,目的在于规范心血管系统等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该政策背景是为了响应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要求,对湘潭市内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和定价。政策核心支持措施包括新增129项心血管系统类价格项目等,并同步制定全市最高指导价,其中基层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机构按80%执行。废止部分项目并修订部分项目,医疗机构需遵照新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湖南省最新规定执行。对于医疗机构,政策提出加强监管、跟踪评估和防范风险的要求。申报建议方面,建议长三角制造业相关医疗机构关注此政策,确保合规操作,同时关注医保支付政策变化。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25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34号)要求,对我市心血管系统类、消化系统类、物理治疗类、一般治疗类、病理类、颌面外科类、血管淋巴系统七类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规范和定价

新增心血管系统类价格项目129项、消化系统类价格项目150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32项、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3项、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8项、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6项、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1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执行,其他的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同时废止现行心血管系统类价格项目173项、消化系统类价格项目235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64项、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6项、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5项、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6项、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7项,修订现行消化系统类价格项目3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2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系统类、消化系统类、物理治疗类、一般治疗类、病理类、颌面外科类、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其中,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通用项目。物理治疗类项目已在其他类别立项指南特定学科中单独设立价格项目的,优先执行特定学科的价格项目,其他立项指南都找不到对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方可按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且所有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重复收取辅助操作费。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最新规定执行。

二、 项目执行和管理

规范医用耗材计费。使用说明中已明确的基本物耗,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其中,一般治疗类服务项目如临床必需且经患者知情同意后,选用与基本物耗同名,具有特殊功能的医用耗材,在按零差率单独付费的基础上,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步执行减收政策,具体减收规定另行发布。基本物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属原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 有关要求(一)协同配合,加强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跟踪评估,积极应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立项指南对接及调价后,应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稳步实施,防范风险。立项指南落地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预判,做好预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要做好舆情分析以及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心血管系统类、消化系统类、物理治疗类、一般治疗类、血管淋巴系统类五类自2026年10月8日起执行,病理类和颌面外科类两类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31年10月7日。

附件:1-1.湘潭市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1-2.湘潭市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xlsx2-1.湘潭市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2-2.湘潭市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xlsx2-3.湘潭市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修订表.xlsx3-1.湘潭市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3-2.湘潭市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xlsx3-3.湘潭市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修订表.xlsx4-1.湘潭市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4-2.湘潭市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xlsx5-1.湘潭市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5-2.湘潭市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xlsx6-1.湘潭市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6-2.湘潭市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xlsx7-1.湘潭市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7-2.湘潭市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xlsx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9月30日来 源:市医保局 责任编辑:市医保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湘潭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能补多少?
:根据项目不同,最高指导价标准执行,基层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其他机构按80%执行
怎么办?
:医疗机构需遵照新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需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
政策原文来源:湘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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