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发布日期:
- 2026-10-21
- 发文单位:
- 枣庄市政府
谁能申报: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能补多少: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怎么办: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将面临罚款。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这几年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更新,对《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背景上,为的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修订内容主要针对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新增了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规定,以及对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措施包括责令限期办理、罚款、责令退回违法提取资金及限制提取或使用贷款。针对长三角制造业,建议企业关注新规,确保合规经营,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避免违规操作。申报建议需结合具体企业情况,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时间:2026-10-21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了《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现就该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 本次发布行政执法政策文件的背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中增加“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此外,决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内容无法适应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为贯彻落实枣庄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健全住房公积金依法行政制度体系,需对《规定》进行重新修订。
二、 本次行政执法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相比2025年实施的《规定》以及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本次修订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进行了二个方面的调整。后续,本《规定》会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动态完善。一是增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增加“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内容。
三、此次行政执法政策发布时间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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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印发《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附件:
·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政策解读.docx·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政策解读.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