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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产业准入

肇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6-04-27
发文单位:
肇庆市政府
摘要:(三)结合实际需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相关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落实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渡口运营人、船员、乡镇街道及海事与交通主管部门等均在适用范围内,其中县级政府负责动态公布渡口名单并组织安全评估,乡镇政府对义渡、半义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落实签单发航制度。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与监督,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结合实际安排。

怎么办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日均渡运量超300人次或载客超12人的渡口/渡船须每月开展应急演习,其余每季度演练一次;须配备视频监控、消防救生设备及AIS智能监控系统;严禁乘客与危险货物同船、非渡船水域锚泊及非法作业。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肇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是肇庆市为强化内河渡运安全监管、压实属地与主体责任、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而制定的市级专项规章。该规定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结合本市渡运实际系统构建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

▎ 核心内容▎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监督县级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主责,依法审批渡口设置与撤销,确定并动态更新公布渡口名单;组织渡运航线安全条件评估;制定并演练本级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一般等级以上险情或事故的救援与善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落实签单发航制度;对义渡、半义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恶劣天气及节假日等高峰时段须安排专人现场维护秩序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人员协助管理,发现隐患或违法行为须及时报告▎ 部门协同监管职责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落实与监督;指导县级交通部门履职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渡口渡运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人落实主体责任;组织专项资金申报与落实;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

•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登记发证、船员考试发证及培训机构管理;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应急演习;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职

•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旅游、气象、水文、航道、船舶检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履责▎ 渡口与渡船设施标准

• 渡口须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助航、消防、救生设施,按规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 渡口须按规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渡船须按规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于易取处并保持随时可用;在规定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应急通道标示

• 鼓励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及驾驶台智能监控设备;鼓励统一着色标识、规范专用信号标志、实施夜航船名船体亮化▎ 渡运行为规范

• 禁止非本渡口船舶在渡口水域抛锚、拖锚

• 禁止在渡运水域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 渡船须在核定水域、按核定路线航行;临时调度须提前告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 建立水文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依预警信号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与培训要求

• 日均渡运量超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12人的渡船:须编制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 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渡船:须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 渡船船员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

• 航行期间禁止违规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 渡口工作人员与乘客义务

• 渡口须配备工作人员;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渡口,经培训的船员可兼任

• 渡口工作人员须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船,清点记录数量,参与应急处置

• 乘客须全程穿戴救生衣;骑自行车者须下车推行;渡船未停稳或已开航时不得上下;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车辆渡运时须处于制动熄火状态,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人▎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 装载危险货物车辆过渡前,驾驶员或押运人员须主动告知货类、危害特征及安全措施

• 渡船须查验车辆是否持有与所载危险货物类别相符的《道路运输证》,所载货物须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

• 危险货物须按规定积载隔离;严禁乘客与危险货物同船渡运

• 载运危险货物车辆时,除船员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 禁止隐瞒、伪装、偷运危险品或污染危害性货物;禁止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明令禁止的货物▎ 申报条件

• 渡口设置与撤销须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审批前须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须同步征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

• 渡运水域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级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 渡口运营人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定期开展内部安全检查、确保渡船适航、配齐合格船员与工作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政策影响▎ 经费保障机制

• 各级人民政府须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 依法落实义渡、半义渡安全保障费用▎ 运营鼓励措施

• 鼓励义渡、半义渡以外的渡口运营人投保船舶保险

• 鼓励乘客投保意外伤害险

• 鼓励航运公司等主体承包运营渡口,推动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须制定并落实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须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

•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责令整改并通报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

• 违反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依法处理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术语定义

• 术语:定义

• 渡口: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含码头、水域及相关服务设施

• 渡船:往返于渡口之间,按核定航线渡运人员、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 义渡:不收取乘客费用,提供无偿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

• 半义渡:收取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渡船

• 渡口水域:渡口上下游各150米之间的水域

• 渡口运营人: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管理人

• 一般等级以上险情或事故:认定标准依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执行▎ 实施时间

•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渡口运营人、船员、乡镇街道及海事与交通主管部门等均在适用范围内,其中县级政府负责动态公布渡口名单并组织安全评估,乡镇政府对义渡、半义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落实签单发航制度。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与监督,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结合实际安排。
怎么办?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日均渡运量超300人次或载客超12人的渡口/渡船须每月开展应急演习,其余每季度演练一次;须配备视频监控、消防救生设备及AIS智能监控系统;严禁乘客与危险货物同船、非渡船水域锚泊及非法作业。
政策原文来源:肇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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