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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10
发文单位:
周口市政府
摘要: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保障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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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周政〔2026〕1号)于2026年1月25日印发施行,确立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定框架。政策明确保护对象涵盖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12类,重点保护淮阳古城‘堤—湖—城—塘’格局、川汇区‘三川交汇、三寨夹河’漕运遗存及太昊陵、平粮台等重大文物。建立预先保护制度,要求5个工作日内响应、7日内专家评审,并设合理补偿机制。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市县政府为历史城区等主体保护责任方,历史建筑按权属落实责任。所有保护对象须3个月内设置统一标识,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报省级备案。政策适用于周口市全域,实施主体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住建、文旅、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周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5日印发(周政〔2026〕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制定,旨在系统加强周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与活化利用。

▎ 核心内容▎ 保护原则与责任体系

• 坚持 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 原则

•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保护责任人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权属分类确定:国有建筑由代管人或使用权人负责;非国有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 保护对象范围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涵盖以下十二类:

•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 历史地段和地名文化

• 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

• 历史河湖水系及漕运、水运商贸文化遗存

• 文物

• 城址遗存

• 工业遗产

• 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世界遗产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预先保护制度

• 发现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遗址,须立即向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主管部门须在 5个工作日内 勘验并提出处理意见;确认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立即采取现场保护、设置标志等措施

• 7个工作日内 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具保护价值的列入名录,否则 2个工作日内 解除保护措施

• 损坏、擅自迁移或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属违法行为

• 因预先保护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属地人民政府应依法给予 合理补偿▎ 保护规划与空间管控

• 市人民政府编制《周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后30日内向省级住建与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 重点保护格局为市域 “一城一市、一区一带、三片多点” 总体结构

• 明确划定以下核心保护空间:

• 淮阳古城历史城区:“堤—湖—城—塘”城水格局及陈楚故城城墙遗址

• 川汇区历史城区:沙河、颍河、贾鲁河三川交汇,“三寨夹河而峙”格局,含周家口寨墙、寨门、大渡口码头等漕运遗存

• 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与地段:周家口南寨、淮阳老淮中、黄泛区农场场部、清廉街、周口纺纱厂、周口大闸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商水县邓城镇、项城市袁寨村

• 重要文物古迹:太昊陵庙、太清宫遗址、周口关帝庙、平粮台古城遗址、陈楚故城遗址

• 非物质文化遗产:太昊伏羲祭典、老子祭典、淮阳泥泥狗、逍遥胡辣汤

• 古树名木:淮阳区太昊陵古侧柏群、鹿邑县太清宫丹桧古柏与楮树、商水县许村汉代白果树▎ 保护标识与名录管理

• 保护名录由 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 统一组织编制、调整与建档,建立数据库

• 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 直接列入名录;县(市、区)级批准对象须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纳入名录

• 名录公布后 3个月内 设置统一规范、风貌协调的保护标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保护标识▎ 禁止性行为清单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

• 擅自搭建屋顶、露台或外墙构筑物

• 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

• 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 取土、爆破、伐木、开采地下水等破坏性活动

• 占用规划保留的林地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 新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 擅自设置广告、改造招牌、进行外墙装修等影响风貌或安全的行为▎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与程序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严格依照国家和省级现行规定执行

• 对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或未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标准,明确申报条件与要求,并及时批准公布▎ 预先保护触发条件

• 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现疑似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遗址,即触发预先保护机制

• 报告主体包括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产权人、使用人及公众▎ 政策影响▎ 管理协同机制

• 建立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联动工作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等部门协同开展普查论证、预先保护、活化利用与监督检查

• 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承担研究指导、名录管理、技术支撑等核心职能▎ 合理利用导向

• 鼓励采用 渐进式、微改造方式 实施活化利用

• 坚持 宜居则居、宜业则业,统筹城市更新与历史保护关系

• 支持将历史建筑、街区、名镇名村融入现代公共服务、文旅融合、社区营造等场景▎ 公众参与与监督

• 各级政府须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

• 鼓励建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破坏行为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须 及时受理、核查并处理▎ 保障机制▎ 资金与财政支持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对因预先保护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由属地政府依法给予 合理补偿▎ 基础设施提升

• 按照保护规划,系统改善历史城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街区的 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环卫、消防、园林、防雷等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现行技术标准建设的,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专项技术措施,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 事项:时间节点,责任主体

• 保护标识设置:名录公布后3个月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预先保护勘验响应: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

• 预先保护专家评审:采取措施后7个工作日内,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

• 保护规划备案:省政府批准后30日内,市人民政府

• 规划修改审批: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启动,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法律责任与监督▎ 监督评估机制

•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须 定期组织保护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须 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权益保障条款

•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预先保护对象负有 临时保护责任

• 因保护需要限制权利行使的,依法予以 合理补偿

• 保护责任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政策原文来源:周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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