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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产业准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珠文综罚字〔2026〕105号
- 发布日期:
- 2026-08-13
- 发文单位:
- 珠海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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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本件为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无申报主体与兑现口径。
能补多少
不涉及资金奖补;公示载明对当事人罚款2200元,其他事项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无申报流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严禁出租、出借,违者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处罚;企业应以此为鉴开展资质合规自查。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是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落实执法透明、强化市场震慑的常规动作。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6年8月13日对外公开珠文综罚字〔2026〕105号案件,意在通过个案曝光警示旅游经营主体规范持证经营,维护旅行社市场秩序。需要如实说明,本件为行政处罚公示,无申报兑现口径。
公示显示,当事人李某因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查处,执法机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作出处理,对其处以2200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10日。出租、出借经营许可属于旅游行业高频违法情形,罚款金额虽不大,但处罚记录通常同步纳入信用档案,对后续资质续期、招投标、融资合作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对长三角涉旅企业而言,本件的价值在于合规警示而非资金申报。建议旅行社及相关经营主体自查许可证使用、加盟挂靠等行为,杜绝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资质;制造业企业在拓展工业旅游、研学接待等跨界业务时,也应核验合作方资质来源,避免因挂靠经营承担连带法律风险。
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内容罚款22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0日处罚机关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本件为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无申报主体与兑现口径。
能补多少?
不涉及资金奖补;公示载明对当事人罚款2200元,其他事项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无申报流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严禁出租、出借,违者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处罚;企业应以此为鉴开展资质合规自查。
政策原文来源:珠海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