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驻马店市政府
驻马店市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制度,核心要求是‘先考古、后出让’。政策适用于全市所有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豁免情形限于已出具考古意见或列入低风险名录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须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作为土地供应强制前置要件。市文物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部门把关供地,财政保障经费。适用对象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及供地主管部门,开发单位须配合后续补勘或原址保护调整。政策有效期五年,旨在平衡城市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先考古、后出让”工作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驻马店市在全市范围内对拟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地块,全面实行出让(划拨)前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制度。
该政策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文物局牵头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协同落实。
▎ 核心内容▎ 实施范围
• 适用区域: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拟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或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 适用情形:土地供应前未完成考古工作的地块,一律不得进入土地供应程序;
• 豁免情形:已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并出具明确意见的地块,或经文物部门确认无地下文物埋藏风险的低风险区域(由市文物局动态公布名录)。
▎ 工作流程
• 土地储备机构或主管部门在编制供地方案前,须向市文物局提交《考古工作申请函》;
• 市文物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考古调查与勘探;
• 考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发掘的,按国家文物局审批时限执行;
• 考古结束后,市文物局出具《考古工作结项意见书》,作为土地供应必备要件。
▎ 责任分工
• 市文物局:负责考古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成果审核与意见出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考古前置纳入土地供应审查环节,未取得结项意见的地块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 市财政局:统筹保障考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 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开展现场踏勘、群众协调等工作。
▎ 申报条件
• 申请主体须为依法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或具有供地职能的主管部门;
• 提交材料包括:地块矢量坐标图、权属证明、前期用地情况说明、《考古工作申请函》;
• 涉及历史城区、古遗址分布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地块,须同步提供专项评估报告。
▎ 政策影响▎ 对土地供应效率的影响
• 事项:时限要求
• 考古调查与勘探启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 常规考古工作完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发掘项目审批周期:依国家文物局规定执行
• 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必须取得市文物局正式结项意见▎ 对开发主体的要求
• 开发单位须在土地成交后,配合考古单位开展必要补勘或抢救性发掘;
• 因考古发现重要遗迹需原址保护的,由市文物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调整规划条件;
• 考古过程中发现文物的,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第32条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 保障机制
• 经费保障: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确需发掘的,发掘经费由财政与用地单位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依据发掘规模核定);
• 监督考核:将考古前置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年度文物安全责任制考核;
• 信息共享:建立“驻马店市考古前置信息平台”,实现文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数据互通。
▎ 附则
• 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由市文物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