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信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15%优惠政策——适用于榆林市企业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申报截止:
- 2030-12-31
- 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该政策是国家延续实施的西部大开发税收支持措施,明确榆林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适用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适用对象为注册在榆林市、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特别是陕西省新增鼓励类条目、且该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留存备查”方式,无需审批。核心依据为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旨在支持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与区域协调发展。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在陕西省榆林市、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陕西省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
▎ 核心内容▎ 税收优惠标准
•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较法定25%税率降低10个百分点
• 优惠期持续至2030年12月31日▎ 鼓励类产业范围
• 主营业务须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所列条目
• 包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陕西省新增鼓励类产业条目▎ 收入占比要求
• 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须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总分机构执行规则
• 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的,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申报条件
• 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榆林市(属西部地区)
• 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陕西省新增鼓励类产业条目
•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60%
• 企业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相关资料完整可查▎ 申报流程
•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 无需事前审批或备案
• 企业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实填报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材料包括:
•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及占比计算说明
• 所属产业条目对照依据(如目录页码、条目编号)
• 相关业务合同、发票、会计凭证等佐证材料▎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注册在榆林市的制造业、能源化工、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等领域企业
• 特别利好符合陕西省新增鼓励类条目的资源型城市转型项目▎ 关键数据对比
• 项目:法定税率,西部鼓励类产业优惠税率
• 企业所得税:25%,15%
• 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
• 收入占比门槛:—,≥60%▎ 执行依据
• 政策文件:《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3日
•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