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沧州市政府
# 政策速读卡|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级别:市级|类别:产业园区|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组织,以及具有较强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的个人
能补多少
• 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
• 获奖个人:颁发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千元
申报条件
• 组织申报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具备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成果,具有宣传推广价值;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获往届市政府质量奖
• 个人申报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特色方法、经验或成果,对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如为组织高层领导者,其所属组织须满足组织申报全部条件;未获往届市政府质量奖
怎么办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通知并向社会公告;申报单位或个人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县级部门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受理名单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组开展材料评审与现场评审形成报告,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提出授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议,拟授奖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沧政规〔2026〕1号)于2026年6月18日由沧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施行,旨在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制定,取代原《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沧政字〔2025〕7号),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核心内容▎ 奖项定位与设置
• 沧州市政府质量奖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两类;
• 每届评选组织奖不超过30个、个人奖不超过30个,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 原则上每2年评选1次,须按《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 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 评审标准与依据
• 评审细则与标准参照《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结合沧州重大战略需求及国际国内先进质量管理实践动态更新;
• 鼓励应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
▎ 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条件
• 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具备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成果,具有宣传推广价值;
• 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未获往届市政府质量奖。
▎ 个人申报条件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具有较强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特色方法、经验或成果,对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 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如为组织高层领导者,其所属组织须满足组织申报全部条件;
• 未获往届市政府质量奖。
▎ 申报及评审程序▎ 四阶段评审流程
• 通知公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 申报推荐:申报单位/个人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县级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部门意见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局;
• 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核查主体资格、申报渠道及材料规范性,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公示受理名单不少于5个工作日;
• 综合评审:包括材料评审与现场评审两环节,由委托评价机构或专家组成评审组打分,形成评审报告;最终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提出授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议。
▎ 公示与表彰
• 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拟授奖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公示异议经查属实的,取消授奖资格;
•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千元。
▎ 奖励及经费
• 项目:内容
• 奖励形式:获奖组织:奖牌+证书;获奖个人:证书+一次性奖金5000元
• 经费来源:评审工作经费与奖励经费均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 费用规定:评审过程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政策影响▎ 宣传推广要求
• 获奖组织和个人须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 应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 监督管理机制
• 禁止行为:不得将奖项用于产品/服务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或奖牌,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 失信惩戒:
•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10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 获奖后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取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
• 动态跟踪: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须动态掌握辖区内获奖组织/个人运营及质量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 法律责任: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评审人员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严肃处理。
▎ 组织管理职责▎ 市级统筹
• 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评奖计划报批、评审方案拟定、申报评审组织实施、标准宣贯及经验推广;
• 市直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依职责配合资格审查、宣传推广等工作。
▎ 县级协同
•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推荐,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严格把关;
•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有计划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奖项,带动本地区质量整体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