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鹤岗市政府
鹤岗市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统一部署,依托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政策核心包括四类法定清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机制,要求所有执法决定书(隐去敏感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适用对象为鹤岗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相对人。事前公示涵盖执法依据与程序,事中强调亮证与告知,事后聚焦处罚与检查结果。该制度自2019年国办发〔2018〕118号文实施以来,在鹤岗市持续深化落实,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鹤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依托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及《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强化行政执法透明度与公信力。
▎ 核心内容▎ 公示平台与范围
• 统一平台:所有行政执法信息均归集至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同步对接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 公示主体:鹤岗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法定执法部门
• 公示事项:涵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息▎ 四类清单制度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法定免罚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配合调查等情形依法从轻裁量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实现监管目的的,依法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年度报告机制
• 各行政执法机关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案件数量、处罚类型、复议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政策影响▎ 对执法机关
• 强化程序规范:推动执法依据、权限、流程、结果全流程可查、可溯、可监督
• 压实主体责任:公示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 对行政相对人
• 提升知情权与监督权:公众可通过平台查询执法依据、裁量基准、典型案例及救济渠道
• 优化营商环境:清单化管理增强执法预期性,降低合规成本
• 公示环节:主要内容,公示时限
• 事前公示: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长期公开
• 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听取陈述申辩,执法现场即时进行
• 事后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隐去敏感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适用对象
• 鹤岗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 接受行政执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第三方评估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