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03
- 发文单位:
- 临沂市政府
《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26〕34号)于2026年7月31日正式施行,确立以市级引导基金为核心、母子基金为架构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政策明确:种子基金引导出资比例不超60%、规模不超1亿元;天使基金不超50%、规模不超2亿元;创投及产业/并购基金分别不超40%、30%;返投要求为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倍,国家级专精特新等企业按1.5–2倍认定。适用对象为在临沂市注册或实际运营的基金及被投企业,由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办法强化财政预算衔接、禁止隐性债务、严控县区新设基金,并建立全周期绩效评价与退出机制。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于2026年7月31日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政办字〔2026〕3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制定,旨在构建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服务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
▎ 核心内容▎ 基金定义与定位
• 政府投资基金指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及创新创业的基金。
• 引导基金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政策性资金,用于出资政府投资基金;其运行收益纳入引导基金管理。
• 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分类、统筹管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原则。
• 实行母子基金模式,子基金原则上直接投资项目;母基金可直接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
▎ 投资分类与方向
• 创业投资类基金:含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人工智能+、新质生产力培育。
• 产业投资类基金:含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推动延链补链强链和产业集群建设。
▎ 出资比例与规模限制
• 基金类型:引导基金最高出资比例,单只基金规模上限,单个项目投资上限
• 种子基金:不超过60%,不超过1亿元,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
• 天使基金:不超过50%,不超过2亿元,—
• 创投基金:不超过40%,无明确上限,—
• 产业/并购基金:不超过30%,无明确上限,—
• 除种子基金外,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
• 母基金直接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突破须报市政府研究。
▎ 申报条件▎ 基金设立程序
•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需求,须完成政策评估论证,形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必要性、投向合规性、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募资规模、存续期限等,并储备项目不少于3个。
• 募集资金达标要求:
• 种子基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40%
• 天使基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0%
• 创投基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 产业、并购基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70%
•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1亿元以下的,由市基金公司市场化自主实施;1亿元(含)以上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
▎ 基金管理人资质
• 应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化水平、募资投资能力、管理运作经验和投资业绩。
• 能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赋能服务。
▎ 备案与组织形式
• 母基金、子基金须在会商通过之日起半年内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 组织形式限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 政策影响▎ 返投机制优化
• 参股基金投资于临沂市内企业、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倍。
• 下列情形可视为市内投资:
• 直接投资临沂市企业
• 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临沂市已有企业
• 投资的市外企业在临沂市设立新企业并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
• 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
• 基金管理人在管其他基金新增投资临沂市企业或引进落地企业
• 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或引进企业
• 市外企业被临沂市内企业收并购
• 基金作为领投方,跟投方及协调联合投资金额合并计入返投
• 其他经认定的情形
• 特殊主体按倍数计入返投额:
•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5倍认定
• 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2倍认定▎ 管理与退出机制
• 市基金公司(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运营主体,承担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专户核算、投后监管、绩效评价、退出清算等职责。
• 严禁行政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与具体项目决策;允许通过投委委派、观察员机制、合规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 基金管理费计提标准原则上不超2%/年;符合激励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适度上浮。
▎ 区域统筹与限制
• 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设基金须纳入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系统规范管理。
• 新设基金须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报备。
▎ 执行保障▎ 部门协同职责
• 市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政策制定。
•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基金信用建设与投向指导评价。
•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调“基贷联动”,组织综合研判会商,指导登记备案。
• 市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基金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加强县区业务指导。
• 行业主管部门(科技、工信、投促等):开放项目库,定期推介优质项目,推动政策落地。
▎ 风险防控要求
• 严禁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出资,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 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不得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不得附加注册地迁移条件。
• 同一行业或领域原则上不重复设立基金;同类基金较多、投向交叉的,鼓励市场化、法治化整合重组。
• 已设子基金在完成认缴额度70%投资进度前,管理机构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型基金引导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