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办法》和废止《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发文单位:
- 西安市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8月7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办法〉和废止〈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6年8月14日起施行。核心包括:修订第127号令,建立覆盖市、区县、镇街及国有林场的林长制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10个区县政府为森林保护发展总责主体,强化公安、生态、资源规划等8部门协同职责,并新增违法线索移送与联合打击机制;同步废止2002年颁布、历经5次修订的市政府令第3号《水资源管理办法》,因其与《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冲突且职能已被新制度覆盖。政策不设申报程序,适用对象为区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相关职能部门,森林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监督检查频次明确为区县对镇街每季度至少1次、市级对区县每半年至少1次。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据规章清理机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开展系统性修订与废止,旨在落实国家林长制全面推行要求,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体系,并清除与上位法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的旧有规章。
该决定于2026年8月7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属地方政府法规动态维护行为,不设财政资金申报通道。
▎ 核心内容▎ 修改《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办法》
• 确立林长制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直接责任
• 明确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鄠邑区、高陵区、周至县、蓝田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
• 新增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协同开展联合打击机制条款
• 删除原第十五条第一款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述
• 将原第十七条中“应当”修改为“可以”,优化义务性表述强度
• 删除原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全部条款
• 明确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行政、应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职责▎ 废止《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废止依据:该办法自2002年11月13日首次公布(市政府令第3号),历经2003年、2004年、2010年、2017年、2020年共五次修订,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且管理职能被新制度覆盖
• 废止效力:自2026年8月14日起失效,西安市水资源管理统一适用国家及陕西省现行有效法规规章▎ 申报条件
• 本决定不设企业或个人申报环节,无资金兑现、资质认定、项目备案等行政许可类程序
• 属政府内部责任体系调整,适用对象为:
• 相关十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 市及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行政、应急、公安等协同部门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权权利人▎ 政策影响▎ 对行政管理主体
• 责任压实: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 经费保障: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须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考核刚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已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监督检查频次明确——区县政府对镇街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林业局对区县每半年不少于1次▎ 对市场主体(重点提示)
• 林地用途管制趋严:所有建设项目(含厂房、矿山、产业园区)须前置核验是否涉及林地,严格对照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中林地管控范围
• 涉林执法强化: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升级,新增“线索移送+联合打击”闭环流程,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 水资源合规更新:取水许可、节水评估、地下水取用等事项须全面对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现行有效规定▎ 关键数据概览
• 事项:内容
• 生效日期:2026年8月14日
• 修订规章名称:《西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2017年公布)
• 废止规章名称:《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2002年首次公布)
• 明确担责区县数量:10个(雁塔、灞桥、未央、长安、临潼、阎良、鄠邑、高陵、周至、蓝田)
• 协同职能部门: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行政、应急、公安等8类
• 网格化管理覆盖主体:市、区县、镇街、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责任书签订层级:市↔区县、市林业局↔区县林业局、区县政府↔镇街、林业局↔国有林场/保护区
• 监督检查频次:区县政府对镇街:≥1次/季度;市林业局对区县:≥1次/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