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交通运输局 宣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宣汉县农村客运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05-23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适用地区:
- 宣汉县
谁能申报
在宣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乡镇至村(社)农村客运运营的车辆经营者可申报。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油价补助范围且符合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燃油及保险补贴;新开通农村客运线路、实际运营亏损的车辆,每车每年可申领营运补贴。
能补多少
燃油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保险补贴按车辆保险金额的70%给予支持,覆盖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车身损失险;营运补贴按每年每车10,000元标准发放,以两年为周期动态调整,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亏损额。
怎么办
由运营企业收集并上报相关资料,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审核与服务质量考核,联合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拨付,专款专用。本件为公示文件,无申报兑现口径,具体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宣交发〔2023〕40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达州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惠企政策、达州、四川 宣汉县交通运输局 宣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宣汉县农村客运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县级有关单位、相关客运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 落实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 工作的部署,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的基本民生需求,根据 《宣汉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宣 县府定字〔2023〕124号)精神,现印发《宣汉县农村客运财政补贴办法》,请遵照执行。 宣汉县交通运输局 宣汉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宣汉县农村客运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 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 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的部署,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农村客 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确保农村客 运“开得通、留得住、可持续”的目标,有效调动企业与客运参 与者的积极性,激发农村客运内生动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客运属“公益事业”,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 匹配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发展的公共财政补贴保障机制和 扶持支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客运(乡镇) 至村(社)的农村客运车辆)营运的经营者。 第四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助、严 格审核、专款专用”的原则。县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预算安排 农村客运专项补贴资金。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补贴测算、预 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农 村客运项目实施、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和审核是否属于补贴范围, 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运营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运营企业负责有关资 料的收集上报,并对上报数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农村客运补贴政策 (一)燃油补贴。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农 村客运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范围,并保障农村客运油 价补助资金及时兑付。 (二)保险补贴。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 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 中关于“农村客运车辆按照不低于其保险保费金额70%予以补贴” 的规定,对全县新开通和新增的农村客运车辆,参保的交强险、 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车身损失险,按照 其保险金额的70%予以补贴。 (三)营运补贴。对新开通的农村客运车辆的经营亏损,县 财政按照每年每车10000元的标准给予营运补贴;并按照实际情 况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两年后,若客运车辆运 行稳定,可取消该车的营运补贴)。 (四)设备补贴。安装、使用带有行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 装置,农村客运车辆安装4G 视频监控设备,县财政一次性补贴 设备安装费3000元/车;并按照150元/车 · 月的标准补助流量费 用。 第七条 申请农村客运补贴具备的条件: (一)农村客运经营者须持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必须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三)农村客运经营者应按许可范围依法从事合法营运,为 旅客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八条 农村客运补贴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车籍在宣汉县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者。 (二)申报程序。由农村客运经营者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书 面申请,并报送符合补贴范围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核实审批。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核实相关信息资料,审 核是否属于补贴范围、会同财政部门测算补贴金额标准,按程序 审 批 。 (四)公示兑付。经审核的车辆信息资料和补贴金额标准按 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农村客运补贴: (一)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 (二)虽经许可,但未实际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营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农村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中止农村客运服务的。 (五)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实行专项预算、专项下达、专项使 用。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县交通运 输局负责对符合申领农村客运补贴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 (三)财政部门要会同纪委监委、审计、交运等部门加强对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虚报冒领、截留、 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规申报、管理使用补贴资 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有关部门。 (四)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补贴资 金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文件、资料、表册等要按年度分 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