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汉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谁能申报
广汉市域范围内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户可申报。
能补多少
贴息率按不高于当月一年期LPR利率的50%计算,贴息金额为年度内各笔贷款实际计息天数对应的利息总额,总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具体额度以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怎么办
每年申报1次,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提交贷款合同、银行流水、还款凭证等材料,经农业农村局会同人民银行广汉支行审核后公示拨付,申报时间及流程以官方文件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文号:德农(2021)3号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适用地区:德阳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惠企政策、德阳、四川
• 发布日期:2021-11-26广汉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和引导作用,促进金融资本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德阳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印发的《德阳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德农(2021)3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广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贴息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贷款贴息的支持对象为广汉市域范围内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户。
第六条 贴息的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与农业相关的实体工程建设、农机和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业生产发展(包括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农产品初加工等),农副产品收购,种植养殖类生物资产及生产用具购置,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流动资金、劳务工资、土地和场地租赁费等,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支出。
第七条 利率及额度(一)贴息率。按照不高于贴息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的50%计算贴息率。
(二)贴息额。贴息金额为贷款主体一个年度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的实际计息天数,并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控制。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贴息:
(一)超出授信额度和超出规定期限部分的贷款利息;
(二)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的加息和罚息。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九条 申报。贴息申报每年开展1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等实际情况确定贴息支持对象范围和申报时间,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贴息。经营主体对申请的每笔贷款及付息的真实性、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性负责。申请贴息的每笔贷款资金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
第十条 申报材料。贷款贴息申报书;承诺书;营业执照、申报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审核章的贷款凭据(借据)、银行还款(利息)流水清单复印件;信用报告等。
第十一条 审核。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人民银行广汉支行对申报主体是否符合支持对象条件、贷款及利息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合同(借据)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补贴范围、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贴息主体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贴息。经审核后,市农业农村局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监管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公示、档案资料归集等;
(三)人民银行广汉支行:负责贷款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
(四)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协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情况的审核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广汉支行要加强协作,共同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细化贴息办法,切实做好贴息管理工作,保障贴息工作有序推进。人民银行广汉支行要加强支持引导,指导银行机构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为经营主体完善申报资料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新型经营主体必须如实申报贷款额度、贷款用途及同一笔贷款是否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如已享受此次贴息政策,不得再申报其他贴息资金。否则,按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广汉支行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严防虚报冒领等行为。对挤占、挪用、套取贴息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政策变化,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广汉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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