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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税收扶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6-18
发文单位:
贵阳市政府
摘要: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等服务的营运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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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6〕21号

市政府办公厅成文时间:

文件有效性:

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6〕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贵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6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贵阳贵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贵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等服务的营运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四条 贵阳贵安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市级统筹、部门协同、区县落实、企业主责、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贵阳贵安共享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由市交委牵头,结合贵阳贵安建成区实际情况,对道路承载能力、安全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测算共享电动自行车各属地容量以及贵阳贵安总容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交委负责按程序每5年对各属地容量以及贵阳贵安总容量进行测算。

第七条 贵阳贵安范围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在统一划定的停放区域停放。由市交委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根据城市道路停车资源情况及人行道实际情况,充分征求属地政府意见,设定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第八条 贵阳贵安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区域规范骑行。由市交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充分征求属地政府意见,规划设定共享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

第九条 贵阳贵安共享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与停放区域应相互匹配,实现骑行与停放顺畅衔接。

第十条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属地政府具体负责,结合贵阳贵安实际,优化现有道路标识标线,在有条件的区域规划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由属地政府负责,在有条件时逐步推进非机动车专用道建设。第三章  投放

第十一条 贵阳贵安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遵循“总量调控,公平竞争”原则,由市交委具体统筹,属地政府深度参与,按照“开放共享”的方式,结合容量上限修正情况,公开征集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方案,由市交委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属地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媒体代表等人员,围绕运营服务配套设施、守法守信经营、智能化技术水平、车辆管理、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社会责任、视频展示等方面开展评估,运营主体根据经营方案评估结果优劣获得投放数量,量满即止。

第十二条 市交委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经营方案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获得投放数量的运营主体均应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要求,依法按程序对不超过获得的投放数量车辆完成上牌,并将企业基础信息、车辆及运营相关信息接入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平台。未悬挂车牌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四条 在贵阳贵安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CCC认证证书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交委会同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搭建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平台,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监管机制。负责将规划设定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和停放区域录入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 属地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受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投诉、处理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生产隐患等。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属地相关部门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属地政府、市交委应当与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主体共同签订三方运营协议。市交委会同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围绕运营主体落实“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管理、共享电动自行车维护清洁管理、应急管理、实名制与未成年骑行人限制管理等责任,共同研究制定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协议的通用模板。

第十八条 属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运营主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对存在未悬挂车牌、未按要求接入相关数据、未按规定投放、强行投放、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供服务的自行车等违法或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主体根据规划的停放区域完成停放点位及设施设置,依法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属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管理工作,规范文明骑行,依法对闯红灯、逆向行驶以及在车行道违规停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应急、救援等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共享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救援工作,依法对违反消防相关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主体如未按本细则投放、运营、维护、管理共享电动自行车,未按运营协议约定履行管理职责,违反政府监管要求,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评价

第二十三条 属地政府负责每年对贵阳贵安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主体的服务管理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价。市交委负责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围绕运营主体车辆管理、经营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事项响应、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投放行为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贵阳贵安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评价通用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属地政府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并执行。评价标准中应明确评价等级,并根据评价等级对各运营主体投放数量动态调整。调整的投放数量纳入属地投放数量动态资源池管理,在评价期末,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营方案补选。对存在违规投放、强行投放等行为的运营主体纳入评价范围。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中属地政府相关职能职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牵头,参照本细则各级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履行贵安新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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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等服务的营运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阳…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由哪个部门发布?
本政策由贵阳市政府发布,发布日期为2026-06-18。
政策原文来源:贵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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