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09
- 发文单位:
- 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首次在海口就业或创业的A-E类高层次人才、40岁以下硕士及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等六类群体。政策提供三种保障方式: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并赠送产权(限A-C类)、货币补贴(含租赁与购房两类)、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补贴标准最高达5000元/月(D类租赁)和6万元/年(D类购房),均设36个月或3年累计上限。资金由市、区财政与用人单位按比例分担,实行不见面审批与全流程监管。适用对象须在引进后5年内完成申领,已享受公租房等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依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及《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号),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2月13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按《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府〔2019〕20号)执行。
▎ 核心内容▎ 保障方式
• 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面向A、B、C类高层次人才,免收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产权
• 货币补贴:含购房补贴与住房租赁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 配租配售住房:向符合条件人才定向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补贴标准
• 人才类型: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
• D类人才(50岁以下,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5000元/月,6万元/年
• E类人才(50岁以下,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3000元/月,3.6万元/年
• 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中级职称/技师/执业资格人才;总部经济企业高层管理人才:2000元/月,2.4万元/年
• 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1.8万元/年▎ 补贴期限与申领规则
•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 必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转申购房补贴的,发放时应扣除已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 申报条件▎ 适用对象
• 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海口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实际工作地在海口的人才
• 包括以下六类:
• 海南自由贸易港A、B、C类高层次人才
• 50岁以下D、E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及港澳台人才)
• 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境外高校)
• 35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技能等级)或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 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 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特殊情形认定
• 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琼、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口就业或创业的,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纳入保障范围
• 自主创业人才所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本人须为股东、出资人、设立人或登记经营者
• 2018年4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在本省有个税或社保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 排除情形
•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 聘任制公务员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者,可纳入保障范围
• 夫妻双方同在海口就业创业的,按就高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并提交诚信承诺函
• 已享受本市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公租房配租或公租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申报流程与责任分工▎ 受理与审核主体
• 各区: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审核,区人社部门发放
• 江东新区:由海口江东管理局统一负责受理、审核与发放
• 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 申报材料▎ 人才个人需提供:
•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个人承诺书
• 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 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审批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两份)▎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 单位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公示材料
• 劳动合同(自主创业人才提供营业执照)
• 社保缴纳记录(系统自动读取);自主创业及外籍人才未缴社保的,可提供个税缴纳记录▎ 审批时限与资金拨付
• 用人单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申报后,审批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与审核
• 审核结果在属地政府或海口江东管理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后,发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 用人单位须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足额发放至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政策影响▎ 资金保障机制
• 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企业及其它组织单位承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5:55比例分担
•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与用人单位按1:1比例承担
• 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监督与退出机制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须在30日内主动申报:
•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创办主体停业或变更
• 购房合同未实际成交或解除
• 租赁关系终止
• 学历、职称等资格被取消
• 其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
• 设立监督受理电话或邮箱,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依法追回资金并实施联合惩戒
• 用人单位挪用、截留、扣押补贴资金的,由发放部门督促限期发放;逾期未落实的,依法追回未发放资金▎ 特别规定
• 引进人才自落户海南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同等享受购房待遇
• 未落户人才购房,按省、市现行政策执行;政策未明确的,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 重点园区人才所租住房不在海口行政区域的,由市人社部门报市政府“一事一议”处理▎ 解释权限与施行时间
• 货币补贴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配租配售住房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