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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才政策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09
发文单位:
海口市政府
摘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才住房货币补贴发放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第十条 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统筹,根据每年发放需求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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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首次在海口就业或创业的A-E类高层次人才、40岁以下硕士及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等六类群体。政策提供三种保障方式: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并赠送产权(限A-C类)、货币补贴(含租赁与购房两类)、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补贴标准最高达5000元/月(D类租赁)和6万元/年(D类购房),均设36个月或3年累计上限。资金由市、区财政与用人单位按比例分担,实行不见面审批与全流程监管。适用对象须在引进后5年内完成申领,已享受公租房等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依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及《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号),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2月13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按《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府〔2019〕20号)执行。

▎ 核心内容▎ 保障方式

• 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面向A、B、C类高层次人才,免收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产权

• 货币补贴:含购房补贴与住房租赁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 配租配售住房:向符合条件人才定向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补贴标准

• 人才类型: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

• D类人才(50岁以下,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5000元/月,6万元/年

• E类人才(50岁以下,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3000元/月,3.6万元/年

• 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中级职称/技师/执业资格人才;总部经济企业高层管理人才:2000元/月,2.4万元/年

• 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1.8万元/年▎ 补贴期限与申领规则

•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 必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转申购房补贴的,发放时应扣除已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 申报条件▎ 适用对象

• 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海口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实际工作地在海口的人才

• 包括以下六类:

• 海南自由贸易港A、B、C类高层次人才

• 50岁以下D、E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及港澳台人才)

• 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境外高校)

• 35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技能等级)或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 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 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特殊情形认定

• 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琼、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口就业或创业的,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纳入保障范围

• 自主创业人才所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本人须为股东、出资人、设立人或登记经营者

• 2018年4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在本省有个税或社保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 排除情形

•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 聘任制公务员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者,可纳入保障范围

• 夫妻双方同在海口就业创业的,按就高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并提交诚信承诺函

• 已享受本市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公租房配租或公租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申报流程与责任分工▎ 受理与审核主体

• 各区: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审核,区人社部门发放

• 江东新区:由海口江东管理局统一负责受理、审核与发放

• 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 申报材料▎ 人才个人需提供:

•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个人承诺书

• 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 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审批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两份)▎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 单位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公示材料

• 劳动合同(自主创业人才提供营业执照)

• 社保缴纳记录(系统自动读取);自主创业及外籍人才未缴社保的,可提供个税缴纳记录▎ 审批时限与资金拨付

• 用人单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申报后,审批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与审核

• 审核结果在属地政府或海口江东管理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后,发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 用人单位须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足额发放至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政策影响▎ 资金保障机制

• 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企业及其它组织单位承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5:55比例分担

•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与用人单位按1:1比例承担

• 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监督与退出机制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须在30日内主动申报:

•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创办主体停业或变更

• 购房合同未实际成交或解除

• 租赁关系终止

• 学历、职称等资格被取消

• 其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

• 设立监督受理电话或邮箱,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依法追回资金并实施联合惩戒

• 用人单位挪用、截留、扣押补贴资金的,由发放部门督促限期发放;逾期未落实的,依法追回未发放资金▎ 特别规定

• 引进人才自落户海南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同等享受购房待遇

• 未落户人才购房,按省、市现行政策执行;政策未明确的,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 重点园区人才所租住房不在海口行政区域的,由市人社部门报市政府“一事一议”处理▎ 解释权限与施行时间

• 货币补贴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配租配售住房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原文来源:海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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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作者简介:深耕惠企政策研究与申报辅导,覆盖产业扶持、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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