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单位:
- 济南市政府
谁能申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的项目单位均可申报,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能补多少:具体补助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怎么办:项目单位需按照项目所在地向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详尽的项目申报材料。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济南市为加强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和推进,制定《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该办法目的在于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实施类和重点准备类,涵盖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领域。申报要求包括战略引领、质量优先、落地实施和公平公正。申报材料需详尽,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支持性文件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实地调研和专业评审,最终确定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名单。对于长三角制造业企业而言,建议密切关注申报流程,确保项目符合政策要求,以获取政策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10月20日(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管理处,51708233)(此件公开发布)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服务,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按照建设阶段分为重点实施类项目和重点准备类项目。重点实施类项目是指当期能够开工建设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是指申报年度内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于申报年度前已开工且申报年度内继续建设的项目。重点准备类项目是指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按照所属领域分为重点产业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社会民生类项目。
(一)重点产业类项目。主要是指用于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的稳增长促发展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是指用于优化全市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加速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项目,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物流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
(三)社会民生类项目。主要是指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的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包括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项目以及市政工程、新型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建设项目。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五条 重点项目按年度集中统一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统筹组织。项目单位原则上按照项目所在地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提出申请,市级层面实施的项目可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汇总审核本区县(功能区)、本部门(单位)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管理,上年度重点项目结转到下一年度的,应当重新进行申报。
第六条 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战略引领,锚定省会定位。符合国家和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契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聚焦加快建设北方先进制造业基地、北方商贸物流中心、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等全市重点任务,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二)坚持质量优先,强化引领支撑。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引领带动作用,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功能完善、民生改善。重点产业类项目侧重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产业链空白、助力标志性产业链群培育的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传统基建项目;社会民生类项目聚焦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增强人民生活福祉的项目。
(三)坚持落地实施,保障推进实效。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产业化重大不确定性,建设规模与投资实力、市场需求相适配。重点实施类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可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准备类项目具有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合理预期。
(四)坚持公平公正,激发主体活力。涵盖政府投资、国企投资、民间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正式文件。
(二)部门审查情况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出具的土地、规划合规性审查等情况的说明。
(三)项目单位情况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行业地位、市场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及成果等,其中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四)项目基本情况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选址(提供项目拟选址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总投资及投资构成、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产能、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安全环保情况、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
(五)支持性文件和证明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稳评等批准文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证明,行业准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调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从规划符合性、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方面开展审查,其中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重点核查项目资金拼盘、筹资模式、财政承受能力、隐债风险防控等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从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强度、技术先进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各方面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统筹研判,提出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安排建议,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第三章 项目推进与管理
第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建立涵盖项目审批服务、要素保障、建设推进、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推进服务机制,其中涉及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强化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做好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项目落地全流程相关手续办理,推动重点项目及时落地见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深化“项目管家”服务机制,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审批流程、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为重点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项目定期调度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依托济南市项目全生命周期推进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进服务系统)对重点项目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对年度重点项目每月进行调度。各责任单位明确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做好重点项目的日常推进和信息收集、项目进展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健全“线上+线下”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推进服务体系。线上依托推进服务系统,对重点项目开展实时监测、调度分析,提高项目手续办理、要素保障、落地开工、建设推进、竣工投产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的信息化水平。线下依托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常态化下沉项目建设一线,摸排制约项目建设的各类问题,按照分级办理、分类处置原则,逐一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强化问题归集、分解、调度、督导、销号闭环管理,全力解决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推动项目早投运早见效。
第十四条 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项目安排于每年年初下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于每年年中按程序集中进行一次中期调整。对当年不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调出重点项目库。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即时申报入库机制。除集中申报和中期调整外,按照“符合一个申报一个,符合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即时提出申请,按程序纳入市级重点准备类项目库。
第十六条 强化重点项目谋划储备。依托推进服务系统建立全市谋划储备项目库,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方面谋划生成项目,建立“落地转化时间表”,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跟踪服务,为重点项目的集中申报、动态调整提供接续支撑。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项目档案管理。依托推进服务系统跟踪记录重点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重点项目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做好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加强重点项目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重点项目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重点项目谋划策划、项目库建设、项目推进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健全重点项目后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选取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要求的工作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强化结果运用,形成良性项目管理机制。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市、区县共同保障重点项目的新增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基础上,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可依法依规按程序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点项目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支持符合要求的重点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性资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单位保持信贷支持连续性,在资金保障、审批时限等方面加强引导,在利率优惠、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资金保障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积极组织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帮助解决融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加强重点项目能耗保障。严把新上项目能耗、煤耗关口,优先使用区县用能指标保障重点项目合理用能,必要时采取申请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省市区“分供”等方式落实。
第二十四条 加强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由项目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予以保障,区县可替代余量指标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区县协商调剂保障。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点项目供水保障。根据重点项目用水需求,水务部门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年度供水计划,提高重点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效率,在取水许可办理过程中,对重点项目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提高重点项目供水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供电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供电部门推送重点项目信息,供电部门提前对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用电需求,“一项目一档案”做好全过程跟踪服务。建立重点项目供电服务政企会商机制,深化“契约制+渐进式”办电模式,解决管线通道建设、容量虚高、接入受限等问题,保障重点项目早接电、快落地。
第二十七条 强化市政配套设施、通信等要素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重点项目施工、生产用气、物资运输等需求的对接和服务。通信发展部门统筹重点项目通信基础设施配套保障工作,坚持“共建共享”原则,建立重点项目通信保障联动机制,提前对接项目规划,同步推进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及时满足重点项目通信需求。
第二十八条 加强重点项目人才保障。相关部门应做好人才招聘和推介工作,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进一步拓宽重点项目单位人才引进渠道。落实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户籍办理、社保办理及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稳定重点项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全市重点项目安排,定期通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督办,重大问题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三十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信息通信发展、供电等部门作为重点项目服务保障部门和单位,应立足部门职能并结合本管理办法分别制定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的相关配套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是市级重点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对重点项目相关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入选项目名单的予以调出。同时,应加强对所推进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申报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督导服务。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