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1-22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政策全文
《昆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昆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宣传、公安、城管、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各区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市民的教育和引导,使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市民的自觉行为。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苗圃、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地点。
第五条 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青阳港——娄江——叶荷河——北环城河、越河以内。
禁止燃放区内任何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每日6:00—22:00允许燃放,其他时段禁止燃放;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
第七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中考、高考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区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对原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由安监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到期收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限制燃放区在规定时间可以燃放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GB10631-2013)规定的C级以下(含C级)烟花爆竹;燃放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GB10631-2013)规定的B级以上(含B级)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并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在建筑物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燃放;
(五)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昆政规〔2013〕10号本文转自昆山市人民政府网(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