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发文单位:
- 吕梁市政府
谁能申报
吕梁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市国运公司、基金管理人及科技型被投企业可参与。产业基金财政出资不超过50%,合并国企出资不超过80%;创投天使基金政府出资无上限,可延长投资期限与绩效周期;功能基金专项支持企业上市培育、专业镇发展等重大部署。
能补多少
市级母基金对子基金认缴额不超50%,管理费一般不超实缴额1%。单笔超1亿元投资须经专家咨询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新设市级母基金由市国运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发起,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县级基金须提报市政府审批。基金须由持牌金融机构托管,严禁明股实债。各县(市、区)每季度报送运作情况,有效期两年,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吕梁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吕政发〔2025〕4号)于2025年6月6日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细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上位文件制定,旨在规范市级及县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与监管,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效能,服务吕梁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核心内容▎ 基金分类与定位
• 产业基金:聚焦吕梁市重点产业链、产业集群及标杆项目,培育新动能,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 创投天使基金:重点支持“晋创谷·吕梁”平台建设,面向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期科技型企业
• 功能基金: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专项支持企业上市培育、专业镇发展等关键任务▎ 设立管理要求
• 新设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由市国运公司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起,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
• 县级政府新设基金须提报市政府审批;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 鼓励对投资领域交叉重合、政策效应不明显的基金实施整合重组,提升规模效应与政策适配度▎ 出资结构与比例
• 基金类型:政府出资占比上限,特殊安排
• 产业基金:市县财政资金合计≤基金实缴总额的50%;与市属国企出资合并计算≤80%,—
• 创投天使基金:不设上限,可适当延长存续期,延长绩效评价周期
• 政府出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直接出资、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
• 市级母基金对子基金的认缴规模原则上≤该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且须与其他出资方同步实缴▎ 运作机制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核心决策机构,依合伙协议和制度开展表决
• 政府出资>50%的基金:委员由基金管理人与各出资人协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 社会资本出资>50%的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7名,社会资本代表超2/3)及专家咨询委员会
•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单笔出资超1亿元的重大项目出具《项目咨询意见书》,同意票数须超2/3
• 基金退出方式包括:IPO、股权转让、清算、减资、股东回购
• 管理费计提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基数,年度费率一般≤1%;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调整▎ 申报条件▎ 基金管理人资质
• 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管理能力及既往业绩
• 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风险防控与投后管理体系
• 定期向出资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并按规定公开信息▎ 托管与合规要求
• 必须委托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
• 不得从事明股实债等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
• 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挥霍浪费▎ 政策影响▎ 职能分工与协同机制
•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牵头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信息统计;构建差异化绩效指标体系,强化结果应用(如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
•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建设指导,协同制定重点投资领域清单
• 市科技局:向创投天使基金推荐科技型备选项目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 市国资委:监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市属国有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监督与风险管理
• 市国运公司:受市财政局委托履行市级出资人职责,建立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提供项目对接服务
•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一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基金运作情况;向市科技局同步报送创投天使基金相关信息▎ 风险防控与问责机制
• 对弄虚作假骗取出资、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规基金管理人,实行扣减收益分成、取消合作资格、提前清算、追责问责等约束措施
• 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严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附则说明
• 本细则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 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 《吕梁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吕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