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方沈龙解读《马鞍山市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 发文单位:
- 马鞍山市政府
谁能申报:符合细则规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新业态及绿色低碳类企业。
能补多少:具体补偿标准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但细则中明确了租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限与标准。
怎么办:通过属地主体发起用地申请,提交承诺材料与利用方案,遵循规划管控、公开租赁、审批建设等环节办理。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马鞍山市为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特制定了《马鞍山市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为的是在不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短期无出让需求的储备土地实施短期租赁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轻政府管护压力,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细则明确了储备土地的定义、适用范围、业态清单、各部门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履约监管还有土地清退等全流程内容。例如,细则规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特指近期无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开展短期利用;准入清单包括分布式光伏、轻型仓储等业态,而禁入清单则严格禁止淘汰/限制类工业、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等业态。还有一点,细则还细化了合同履约、日常监管和土地收回清退规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长三角制造业企业而言,了解细则内容并积极申报短期租赁土地,有望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
一、 起草背景
为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践行“以用代管、降本增效、便民惠民”工作思路,在不改变国土空间规划、不影响土地远期正常供应的前提下,对短期无出让需求的储备土地实施短期租赁利用,既能有效盘活闲置土地、减轻政府管护压力,又能完善城市功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 文件必要性可行性
马鞍山市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成本大,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又存在用途方式受限、租金及运营效率低、临时利用率低等问题,为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挖掘土地价值、盘活政府储备土地,提升城市品质、拉动区域升值,有必要规范有序推进全市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工作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深圳、青岛、长沙、佛山、武汉等地市已出台相关政策并有相关开发案例对储备土地短期利用进行探索实践。马鞍山市积极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符合国家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降低用地成本,加力推出增量政策的要求。
三、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定义
储备土地是指未设立使用权,完全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并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包括各载体已纳入土地储备库未供应的土地)。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指对近期无供应需求,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对储备土地实施短期利用的模式。
四、 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五、 文件有效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6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六、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九大章节及三项配套附件,明确了定义内涵、适用范围、正负清单、部门职责、办理流程、履约监管、土地清退、施行期限等全流程内容,核心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用地定义与业态清单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特指对近期无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在不影响远期规划前提下,通过租赁方式开展短期利用。
禁入清单:严格禁止淘汰/限制类工业、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危化品存储、永久性房地产开发、大型专业市场、公墓等业态,从源头规避用地、安全、环保风险。
(二)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划分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发改、住建、生态环境、应急、城管、财政等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属地发起初审、储备中心统筹地块、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监管、多部门协同共治”的管理体系,压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
(三)规范全流程办理程序细化申请受理、规划管控、公开租赁、审批建设、竣工验收五大环节:
1.申请受理:由属地主体发起用地申请,同步提交承诺材料与利用方案;
2.规划管控:坚守规划底线,明确临时建筑、消防、环保等管控要求;
3.公开租赁:租赁实行公开竞价,设定租金、竞买保证金最低标准;
4.审批建设:使用者凭租赁合同办理各类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明确不动产不得分割转让;
5.竣工验收: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分工开展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简化城建档案验收流程。
(四)强化合同履约与日常监管
1.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违规建设;
2.明确租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限与标准,约定滞纳金、违约责任;
3.规范转租、续期规则,续期需提前申请;
4.压实承租人安全生产、消防、环保、防汛等主体责任,要求常态化自查整改。
(五)细化土地收回与清退规则区分到期收回、提前收回、主体灭失收回三种情形:
1.到期收回:租赁到期不再续期的,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注销权证,逾期不清理的依法强制清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提前收回:因承租方违规、欠租、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因城市规划、公共利益需要的,出租人可依法提前收回土地,并区分情形明确补偿规则;
3.主体灭失收回:承租人主体注销、停止用地满1年的,政府无条件收回地块。
(六)配套文书与施行要求同步制定项目资格准入申请表、项目地块申请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项标准模板,统一文书格式、规范合同条款。
七、 文件性质
本《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八、 解读人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 方沈龙九、 政策咨询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