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部门解读
- 发文单位:
- 茂名市政府
政策全文
一、 制定背景 我市作为水网较为发达地区,乡镇自用船的数量较大,乡镇自用船数量多,分布区域广。目前乡镇自用船舶在我市辖区合计2700多艘。这些船舶安全状况较差,船主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均比较薄弱,普遍存在超载、随意改装、不穿救生衣、夜间及恶劣天气冒险航行等现象。同时,随着近些年水上娱乐、游玩行业的发展,部分船主利用自用船舶非法载客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2010年出台的《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现已过有效期。 在此背景下,茂名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茂名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办法》,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六条,第一条阐明办法起草依据。
第二条 明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用船舶的定义,并明确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第四条 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原则。第五至八条为本规范性文件的核心部分,分别明确了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规定了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传职责。第十至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明确了追责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明确了该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
四、 利企惠民举措 《办法》有利于提升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船舶航行操作,有效防范超载、非法载客、冒险航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同时有助于改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总体态势,明确各部门管理监督职责,进一步夯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基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茂名市水上交通安全。
五、 新旧政策差异对比(一)删除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部分。
(二)删除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部分。
(三)重新梳理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明确应急管理、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责。
(五)细化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