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内江市政府
《内江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内府规〔2026〕1号)于2026年7月10日印发施行,是内江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核心市级规章。政策明确征地须履行预公告(≥10个工作日)、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0日)、听证、协议签订(所有权人100%、使用权人≥90%)等法定程序;补偿执行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专业鱼塘生产损失按青苗标准上浮40%;安置对象涵盖户籍在册成员、在读学生、服役及服刑人员等五类群体,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日为年龄基准,16周岁以上纳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体系;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适用对象为内江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内江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由内江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10日印发(内府规〔2026〕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川办发〔2024〕18号等上位法规政策制定,旨在规范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核心内容▎ 征地程序要点
• 预公告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及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 禁止抢栽抢建: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改建的,不予补偿。
• 现状调查与确认:调查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结果须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无法确认的,须通过拍照、摄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须开展第三方评估,结论作为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载明补偿登记方式、异议反馈渠道等。
• 听证机制:超二分之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合法的,必须组织听证;未达比例但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听证。
• 协议签订要求:与土地所有权人签约率达100%,与使用权人签约率不低于90%。
• 征收公告与支付时限: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发布后九十日内足额支付全部补偿费用。
▎ 补偿标准与分配
• 补偿类型:执行依据,支付对象,特别说明
• 土地补偿费: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生活补助
• 安置补助费:同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或被征地个人(未统一安置),按安置方式差异化支付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所有权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专业养殖鱼塘生产损失补偿:青苗补偿标准×面积×1.4,权利人,与土地补偿费、构筑物补偿并行,互不抵扣
• 不予补偿情形:
• 未经批准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 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改建的农作物、林木、建(构)筑物
• 无主建(构)筑物、天然石坝、野生植物等
• 林木/果树/花卉补偿规则:
• 种植密度超过合理标准的,按数量最多品类的成片补偿标准计算
• 密度在合理标准内的,按零星补偿标准计算
• 已获林木等补偿的,不再重复给予青苗补偿▎ 人员安置条件与方式▎ 安置对象认定(符合任一即纳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经依法确认具备成员资格的人员
• 原户籍在该组织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 原户籍在该组织的义务兵、军士
• 原户籍在该组织的服刑人员
• 征收土地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因婚姻、出生、依法收养迁入户籍的人员▎ 不予安置情形
• 预公告发布前已死亡(户籍未注销)
• 已享受过完整征地安置待遇(原安置时未达年龄仅享部分待遇的除外)
• 已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 公告截止日后新增户籍人员(含婚姻、出生、收养)
•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排除的其他人员▎ 安置实施机制
• 年龄基准日: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为准
• 未满十六周岁:安置费用从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中统筹列支
• 年满十六周岁:纳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体系
• 全部征收:所有符合条件人员均纳入安置范围
• 部分征收:按“征收面积 ÷ 征收前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公式计算安置人数
• 名单确定流程:集体经济组织推选→公示→镇(街道)审核→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核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认
•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由县(市、区)核定后存入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 申报条件
• 申请人须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特定群体(如在读学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合法迁入人员)
• 户籍地址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且成员身份经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确认
• 未存在第二十二条所列不予安置情形
• 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登记,并配合现状调查与协议签订▎ 政策影响▎ 责任主体与协同机制
•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征地报批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监督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与动态管理
• 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筹集、拨付与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共同测算并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职责协同推进▎ 制度保障措施
• 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重大问题
• 实行征地补偿费用村务公开制度,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 对部分征收后需调整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 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居民管理后,其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与养老保险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