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令第826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是增值税法的核心配套法规。条例明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法定范围,界定境内消费判定标准,并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软件、信息系统等服务及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适用零税率。关键数据包括: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以500万元为分界线;自然人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标的单位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不可回转。适用对象涵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农业生产者、托幼养老及残疾人服务机构、学历教育机构等。条例同步强化混合用途资产抵扣管理、进项税额动态调整及税收优惠公开评估机制。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令第826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条例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旨在细化征税范围、税率适用、计税方法、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等关键规则。
▎ 核心内容▎ 征税对象与范围
•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 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
• 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
• 纳税人:单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及个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境内消费判定标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在境内消费:
• 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且不在境外现场消费;
• 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税率与零税率适用
• 零税率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向境外单位销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 出口货物: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
▎ 计税方法与抵扣规则
•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自然人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单位若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营业务非应税,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及其他具有抵扣功能的凭证。
• 不得抵扣情形:
• 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及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支出;
• 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购进项目;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与服务。
▎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处理
• 单项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续根据混合用途年限逐年调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申报条件▎ 纳税人登记要求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须自超标的当期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发票开具限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
• 购买方为自然人;
• 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政策影响▎ 税收优惠适用主体
• 优惠项目:适用主体,关键界定标准
• 农业生产者免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仅限初级农产品
• 医疗机构免税: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含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 古旧图书免税: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限定为向社会收购
• 托育养老及残疾人服务免税:合法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免税收入限于收费标准以内的保育费、养老服务收费等
• 学历教育免税: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技工院校等,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 文化场馆门票免税:第一道门票收入,仅限第一道门票▎ 特殊经营主体税务责任
•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其作为纳税人;否则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纳税;
•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申报缴税。
▎ 征收管理要点▎ 销售额确定规则
• 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
•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外币结算:折合率可选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 核定销售额顺序:同类平均价格 → 其他纳税人同类平均价格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消费税)。
▎ 进项税额调整机制
• 因销售折让、中止、退回而退还增值税税额的,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 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须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对应税额;无法确定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须按年度进行汇总清算与逐年调整。
▎ 政策动态管理
•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须依法及时公开;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定期评估政策效果,对不再适应发展需要的优惠,及时报请国务院调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