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武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平武县“四上”企业服务保障办法》的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申报截止:
- 2026-12-31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适用地区:
- 平武县
谁能申报
在平武县范围内,首次达到“四上”标准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可申报。具体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年批发业营收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交通运输、信息传输等)或1000万元以上(租赁商务、科研技术等)或500万元以上(文化娱乐、居民服务等)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未明确的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能补多少
首次入库“四上”企业按类别获得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工业月度新增入库奖10万元,年度新增入库奖7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等按相应标准执行,具体金额未完全列出,但均属一次性奖励。所有奖励由县级财政承担,总额以实际审核通过名单为准,申报时间截至2026年12月31日(以原文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怎么办
企业需在2026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县级有关部门审定后纳入奖励名单。申报流程以平武县政务服务部门公布指引为准,未提供详细申报指南的,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企业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符合“四上”统计入库标准,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正式入统。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平府发〔2025〕1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绵阳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电子信息、惠企政策、绵阳、四川 申报截止: 2026-12-31(以原文为准) 平武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平武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平武县“四上”企业服务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我县市场主体“个转企”“小升规”,提升规模发展的效益,加大对“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培育扶持力度,进一步挖掘存量,扩大增量,提升我县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支持“转企升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绵办规〔202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四上”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
第三条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以下简称“直报平台”)内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和其它政策扶持。 (一)规模以上工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四)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五) 若国家调整“四上”企业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对当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入库的法人单位,经县级有关部门审定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 对当年月度新增入库的工业法人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度新增入库的工业法人单位,给予奖励7万元。 (二)限额以上批发业。 对当年月度新增入库的批发业法人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度新增入库的批发业法人单位,给予奖励7万元。 (三)限额以上零售和住宿餐饮业。 对当年月度新增入库的零售和住宿餐饮法人单位,给予奖励7万元;对当年年度新增入库的零售和住宿餐饮法人单位,给予奖励5万元。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 对当年月度新增入库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纳入核算的重点服务业,下同),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度新增入库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奖励7万元。 (五)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对当年新增入库(含县外库内企业转入平武)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7万元(简易换领二级资质按三级奖励)。对当年新增入库的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给予奖励7万元。对首次晋升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的库内企业,在升级年度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简易换领二级资质的不予奖励)。对当年新增入库(含县外库内企业转入平武)的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简易换领二级资质按三级奖励)。对首次晋升一级、二级专业承包的库内企业,在升级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奖励(简易换领二级资质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已在库的法人单位,根据对平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经县级有关部门审定后,县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 在库时间存续一年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年生产规模较上年同比增长30%(含30%)以上给予奖励6万元;年生产规模较上年同比增长15%-30%(不含30%)给予奖励4万元;年生产规模较上年同比增长10%-15%(不含15%)给予奖励2万元。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 对在库时间存续一年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法人单位,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20%,并等于或高于入统标准5倍、10倍、15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 对在库时间存续一年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30%,并等于或高于入统标准5倍、10倍、15倍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四)有资质的建筑业。 在库时间存续一年以上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年经营规模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长达15%(含15%)以上,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经营规模达到5000万(含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长达10%(含10%)以上,给予8万元的奖励;年经营规模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5%(含5%)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规模(限额)以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给予统计网报人员补助,在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的前提下,按照每户每月400元标准补助。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企业注册地在平武,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奖励: 1.近3年在享受各级政策补助时,有套取各级财政补助的法人单位;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行政部门立案查处和涉嫌犯罪行为正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单位法人(暂不审批,若经查属实,不予奖励;若经查无违法犯罪行为,恢复审批); 3.因安全环保等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法人单位;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人单位; 5.在兑现奖励之前,退库、注销、迁移至县外的法人单位。 第八条 申报材料: 《平武县“四上”法人单位XX年度奖励资金汇总表》《平武县XX年度基层统计网报人员补助资金汇总表》。 第九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 县发展改革局及时发布年度奖励申报通知,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奖励申报工作。 (二) 采用“免申即享”形式,各行业主管部门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告知相关法人单位。公示期结束后,按程序进行审定。 (四) 县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负责资金申报和兑现,并同步将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法人单位。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建立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根据企业入统有关流程和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工信科技局。 负责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二)县商务经合局。 负责培育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三)县住建局。 负责培育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环卫垃圾、渣土清运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四)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培育交通运输领域、驾驶员培训学校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五)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培育民营医院、医疗机构后勤保障外包经营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六)县文广旅局。 负责培育文化和旅游业、精品民宿、农家乐餐饮住宿、文化类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七)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培育良种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八)县林草局。 负责培育园林绿化养护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九)县教体局。 负责培育民办学校、体育行业、学校后勤外包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十)县民政局。 负责培育健康养老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培育人力资源服务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保障服务工作。 (十二)县公安局。 负责培育保安公司、摩托车、汽车检测站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保障服务工作。 (十三)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法人单位,并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涉及的设立、变更登记工作及发证相关服务,积极引导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十五)县税务局。 做好企业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加强辖区企业税收监管;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对瞒报、漏报、通过不法手段逃税、漏税的,依法予以处理。及时配合做好“四上”法人单位申报工作,加大税务保障力度,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法人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税务服务。 (十六)县统计局。 负责组织开展专兼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法人单位做好入统申报和联网直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 (十七)县财政局。 保障专项资金并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加强资金监管。会同县行政审批局公布县本级专项资金兑现事项清单。 (十八)县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 履行资金申报、兑现的日常工作,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审批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及时收集、公布县本级专项资金兑现事项清单。 (十九)平武生态环境局。 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保障服务工作。 (二十)县应急管理局。 做好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保障服务工作。 第六章 资金预算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将资金纳入年初预算,中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底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公开奖励资金下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做好“四上”法人单位申报资料存档及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奖励资金必须及时下拨法人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四上”法人单位要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县本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且不重复执行。本文未涉及的其他领域政策,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为加快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四上”企业工作,充分发挥“四上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四上”企业是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第二条 对“四上”企业采取“保姆式服务”。建立县级领导联系企业工作机制。由县级领导联系“四上”企业,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企业走访活动,面对面听取企业对政府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和诉求,同时积极向企业宣讲各级有关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推荐企业申报各级各项扶持项目或资金等。 第三条 开辟“绿色通道”,公布受理联系方式并每月公开收集企业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进行初步梳理、汇总,及时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一些急需办理且办理资料比较齐全的问题,立即转交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对涉及跨行业、跨部门且疑难复杂问题,由牵头部门提交联系县级领导召开协调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受理部门:县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 第四条 在政务服务窗口对“四上”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其各项业务办理。 (受理部门:县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 第五条 在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征地用地审批协调、品牌建设、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受理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在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推广企业线上贷款产品,优化贷款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丰富贷款风险分担增信模式,积极拓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支持企业利用商标、知识产权、动产、应收账款、股权等进行抵质押贷款。 (受理部门:县财政局) 第七条 在平武范围内:每年安排“四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免费健康体检一次;在其子女就读、本人及家属治病就医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受理部门:县卫生健康局、县教体局) 第八条 在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四上”企业与人社部门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人才培训基地。 (受理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在保障民生需求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服务保障“四上”企业。 (受理部门:县住建局、县工信科技局) 第十条 适时组织“四上”企业外出学习考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受理部门:县商务经合局) 第十一条 加大对“四上”企业的宣传力度,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受理部门:县融媒体中心) 第十二条 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四上”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四上”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受理部门:县融媒体中心)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以检查之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然给予处罚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四上”企业服务不到位,受到企业投诉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以上情形的,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受理部门:县纪委监委机关) 第十四条 积极推荐有突出贡献的“四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候选人。 (受理部门: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五条 各受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实施细则,积极主动为“四上”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