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最高1.5亿元奖励外商投资深圳制造业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 申报截止:
- 2027-12-31
- 发文单位:
-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谁能申报
注册并实际经营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严重失信记录,并履行外资数据报送义务,2023—2027年期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企业可申报;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及其他制造业企业可享受更高比例奖励,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如当年度新增外资≥1000万美元,亦可申请专项奖励。
能补多少
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外资3%给予奖励,单企年度最高5000万元,累计最高1.5亿元;其他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2%奖励,年度上限5000万元,累计上限1.5亿元;高技术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分别按2%和1%奖励,年度上限分别为2000万元、2000万元,累计上限分别为8000万元、8000万元;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怎么办
申报需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完成,通过深圳市投资促进局指定渠道提交材料,具体流程以官方发布指南为准;企业应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报送外资相关资料;政策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覆盖2023—2027年新增实际外资项目。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深圳市投资促进局于2025年1月15日印发《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深投促规〔2025〕1号),面向2023—2027年期间新增实际外资的企业实施分层分类奖励,重点支持制造业及高技术服务业外资项目落地深圳。
▎ 核心内容▎ 奖励对象与期限
• 适用对象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 奖励覆盖2023—2027年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
• 企业须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要求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奖励标准
• 企业类型:奖励比例,单企年度较高奖励,累计较高奖励
• 高技术制造业企业: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3%,5000万元,1.5亿元
• 其他制造业企业: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2%,5000万元,1.5亿元
• 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2%,2000万元,8000万元
• 其他行业企业: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1%,2000万元,8000万元▎ 跨国公司总部专项奖励
• 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 当年度新增实际外资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 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主体资格
•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合规要求
•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按规定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政策影响▎ 产业导向
• 突出制造业优先:高技术制造业与其他制造业共享较高1.5亿元累计奖励上限,体现深圳强化先进制造外资招引的战略意图
• 强化总部集聚效应:对跨国公司总部设置明确外资门槛(1000万美元)与定额奖励(500万元),加速区域总部经济布局▎ 执行周期
•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3—2027年新增外资,支持中长期外资稳定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