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行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10
- 发文单位:
- 宿迁市政府
谁能申报
宿迁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包括随父母参保的未成年人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连续失能满6个月且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者可申请。自2027年1月起正式受理评估申请,每2年复评一次,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能补多少
按服务方式分档结算:医疗床位50元/天、护理床位40元/天、居家上门及社区日间照护均为30元/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个人负担20元,财政补助20元,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居民医保同等比例补助。
怎么办
2026年10月起与居民医保同步启动个人缴费征缴,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失能评估和待遇支付。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专户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医保、财政、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协同监管。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为精准保障城乡居民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需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6号),结合宿迁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本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0日。 ▎ 核心内容 ▎ 实施节点 • 2026年10月起: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启动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征缴; • 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失能评估申请,落地待遇支付,实现参保、评估、待遇、服务全链条闭环运行。 ▎ 筹资标准 • 起步阶段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 • 个人缴费20元; • 财政补助20元; •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居民医保同等比例补助; • 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与职工长护险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 待遇享受条件 •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 • 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 • 按规定参保缴费; • 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须经历6个月待遇等待期; • 已享受待遇人员每2年复评一次,不符合条件者自复评结论次日起停止待遇。 ▎ 服务方式与结算标准 • 服务方式:结算标准 • 入住服务机构医疗床位:50元/天 • 入住服务机构护理床位:40元/天 • 居家接受上门服务:30元/天(依服务范围、质量考核) • 社区日间照护服务:30元/天(依服务范围、质量考核) > 注:待遇标准由市医保、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 申报条件 ▎ 参保对象 •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纳入; • 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条件者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标准享受待遇;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随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 失能评估要求 • 由市医保部门牵头组建长护险失能评估委员会,统筹执行标准、流程规范与争议裁定; • 定点评估机构须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开展评估; • 评估费用从长护险基金列支,具体标准由市医保、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 政策影响 ▎ 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转型: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拓展康复护理、居家上门照护、老年康养等服务功能; • 深化医养融合:鼓励医疗机构设置康复病区、长期护理专区、老年照护专区,增设护理型床位; •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康复护理站点,推动医疗、养老、长护资源共享; • 引导社会资本建设专业化护理院、康复医院、失能照护中心。 ▎ 定点机构管理 • 实行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就近便民原则,优先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下沉服务资源; • 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及具备长护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主申请定点; • 经资质审核、现场评估、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程序纳入; • 建立动态准入退出机制,考核结果与协议续签、费用拨付挂钩。 ▎ 监督管理机制 • 构建医保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 健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智能监控、内控稽核机制; • 依法查处虚假评估、虚假服务等欺诈骗保行为; • 建立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 部门职责分工 ▎ 医保部门 • 牵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失能评估统筹、定点协议管理、待遇标准调整及综合协调。 ▎ 财政部门 • 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财务监管与经费保障。 ▎ 民政部门 • 推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与行业监管。 ▎ 卫健部门 • 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转型,强化护理院、康复医院行业监管与专业技术支撑。 ▎ 残联部门 • 配合残疾人托养、康复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业评估技术支撑。 ▎ 税务部门 • 负责居民长护险费征缴、数据对账及参保缴费信息共享。 ▎ 其他部门 • 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登记监管等工作。 ▎ 保障措施 • 建立跨部门会商调度机制,压实推进责任与行业监管责任; • 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参保引导与待遇宣传,营造社会支持氛围; • 各县(区)政府及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