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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创新

(历史信息)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16
发文单位: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摘要: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发布,支持方式:其他,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苏州市内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企业,涵盖全市所有产业,重点支持研发、中试及首台(套)装备应用阶段的企业,投保关键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贷款保证保险等符合条件科技险种的均可申报。

能补多少

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比例与年度预算总额挂钩,实行先到先得或择优支持,无明确资金补贴上限,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企业需提交有效保险合同、保费发票及研发立项文件、技术合同、成果证明等技术创新佐证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渠道申报,申报时间不限,政策自2019年9月16日印发起长期有效。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近些年随着科技创新成为驱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动能,企业面临的技术研发风险与成果转化不确定性持续上升。为降低科技型企业因研发失败、知识产权纠纷或设备故障带来的财务压力,苏州主动构建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引导企业合理配置科技保险保障,增强创新韧性。

此次细则明确将科技保险纳入市级政策支持体系,重点覆盖在苏州注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上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50%的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上限可达20万元。补贴范围涵盖研发责任险、关键设备保险、专利侵权险等三类核心险种,企业可通过线上平台提交保单凭证与研发项目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特别需要留意的是,对参与长三角协同创新项目的单位给予额外倾斜,鼓励跨区域技术攻关合作中的风险分担。

对于长三角地区制造业企业而言,当前正处产业智能化改造与绿色化转型的关键阶段,尤其建议处于装备研发、新材料试制等高投入环节的企业提前布局保险方案。应结合自身技术路线图梳理潜在风险点,优先投保高价值设备与核心技术环节的专属保险。同时,关注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发布的动态匹配清单,及时开展成本测算。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苏州作为长三角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核心城市,企业技术攻关与产品研发投入持续攀升,但创新链前端的风险敞口制约中小制造企业的试错意愿。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协同出台该细则,通过财政补贴科技保险费,将商业保险机制嵌入企业创新活动,降低研发失败、关键设备损毁及成果转化受阻带来的资金压力。

▎ 核心内容▎ 补贴范围

• 覆盖全市所有产业中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并投保符合条件科技险种的企业

• 支持险种包括:关键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贷款保证保险等

• 适用阶段涵盖研发、中试及首台(套)装备应用阶段▎ 补贴标准

• 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 具体比例与年度预算总额挂钩,实行先到先得或择优支持机制▎ 申报材料

• 有效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保费缴纳发票

• 项目佐证材料(如研发立项文件、技术合同、成果证明等)▎ 申报条件

• 申报主体须为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企业

• 所投保科技保险须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机构办理

• 保险标的与企业正在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直接相关

• 同一保险合同不得重复申报往年已获补贴项目▎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科技企业、财务人员、人事专员、申报专员、普通员工▎ 实施管理

• 管理要素:内容说明

•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 文号:苏科规〔2019〕7号

• 生效日期:2019年9月16日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支持方式:财政补贴(非无偿资助)

• 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实施建议

• 将科技保险纳入年度研发预算与风险管理体系

• 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认定前,提前对接属地科技部门与合规保险机构,优化险种方案

• 系统归集研发立项文件、费用支出凭证、技术合同及成果证明等材料,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苏州市内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企业,涵盖全市所有产业,重点支持研发、中试及首台(套)装备应用阶段的企业,投保关键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贷款保证保险等符合条件科技险种的均可申报。
能补多少?
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比例与年度预算总额挂钩,实行先到先得或择优支持,无明确资金补贴上限,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企业需提交有效保险合同、保费发票及研发立项文件、技术合同、成果证明等技术创新佐证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渠道申报,申报时间不限,政策自2019年9月16日印发起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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