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宿州市政府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宿政发〔2025〕5号)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全面更新市级三类清单。其中:政府权责清单含3768项行政权力,较上年净增75项;公共服务清单含1743项,净减73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含保留类93项、规范类29项。清单调整严格依据2023—2024年新修订法规,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适用对象为宿州市43家权责单位、67家公共服务单位及24家中介服务关联单位。政策强调清单刚性约束、跨清单协同衔接及‘即时动态+年度集中’双轨调整机制,旨在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础,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的基础性工作。依据《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政府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7月,省委编办部署全省年度集中调整工作;11月中旬,通过权责清单“全省一单”管理系统下发省级指导目录,要求各市参照制定并公布2025年版清单。
▎ 核心内容▎ 市级政府权责清单
• 列入行政权力事项3768项,涉及43家单位
• 较现行版本净增加75项
• 调整依据为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省级指导目录
• 典型调整示例:
• 市教体局:减少3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增加5项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减少3项行政许可、1项其他权力、10项行政处罚,增加36项行政处罚
•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行政处罚职责边界:市级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级行使的事项,以及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
• 列入公共服务事项1743项,涉及67家单位
• 较现行版本净减少73项
• 减少原因主要包括三类:
•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变化、省直部门清理整合导致事项增减
• 市民政局新增“涉外结婚证、离婚证补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 市卫健委整合减列“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复核”“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新(改、扩)建项目备案”等
• 部分补贴发放类事项暂停实施或调整为省级实施
• 市科技局暂停“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组织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奖励”等12项事项
• 落实清理规范创建示范、评比达标要求,取消相关事项
• 市科协取消“宿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 市妇联取消“最美家庭系列评选活动”
• 市地震局取消“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
▎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 保留类中介服务事项93项,规范类29项,涉及24家单位
• 较现行版本:保留类增加5项,规范类增加2项
• 调整依据为最新法律法规及规章修订:
• 新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对应权力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8月21日修正)
• 取消“餐饮服务自酿酒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编制”,对应权力事项“食品经营许可”,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39号,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 清单执行要求
• 严格依法依规运行:不得以备案、证明、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实施变相许可;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环节、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强化清单衔接统一:各级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须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保持一致,并与“全省一单”管理系统所列事项完全对应
• 落实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放管服”改革进展及上级清单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政策影响
• 推动政府职能法定化、规范化、透明化,厘清部门职责边界,防范权力运行越位、缺位、错位
• 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优化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职责,依托“全省一单”管理系统实现清单全生命周期管理
• 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清晰、可预期的制度供给▎ 申报条件
• 本政策为政府内部权责配置与清单管理制度安排,不设面向自然人或企业的申报程序
• 各级行政机关须依据“三定”规定及法律法规,在权责清单框架内履行相应职能
• 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主体须按清单所列服务对象、办理依据、行使层级等要素依法提供服务
• 中介服务事项须严格对照保留类、规范类分类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恢复已取消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