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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9-03
发文单位: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摘要:厦海规〔2026〕1号附件3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预算编制说明一、总体要求(一)编制原则1.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的范围和标准,应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及《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海规〔2025〕1号)的规定。2.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的结构和总量应与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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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 文号:厦海规〔2026〕1号

• 政策类别:税收优惠

• 适用地区:厦门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电子信息、汽车产业、科技创新、惠企政策、厦门、福建

• 发布日期:2026-09-03厦海规〔2026〕1号附件3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预算编制说明一、总体要求(一)编制原则

1.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的范围和标准,应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及《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海规〔2025〕1号)的规定。

2.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的结构和总量应与建设内容、任务目标、工作量等相符合,不得编列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3.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综合考虑国内外同类活动支出水平、技术创新风险等因素,结合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合规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项目预算由牵头单位协调各合作单位编制,并汇总审核后提交。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存在利益关联的应予以披露。

(三)项目预算期间应与项目实施期一致。项目起始时间至专家评审时间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提供支出明细。

(四)海洋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不得编列非研发投入,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不得编列非设备投入。

(五)企业编列的研发投入,应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填的研发支出为基础。

二、 补助资金预算编制说明(一)补助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二)补助资金需编制预算明细表,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的相关性、测算依据等。

(三)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研发投入,为鼓励产业化,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设备费可用于购买生产设备。

(四)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不得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各种投资、赞助、捐款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五)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购置单台套或同类用途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购置单台套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提供三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一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2)若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仪器设备的预算价应为不含税价(事业单位和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3)试制或改造的仪器设备为过程产品时(即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材料、测试加工、燃料动力等直接相关成本应列入设备费科目。

(4)设备租赁费主要包括设备的租金、安装调试费、维修保养费等。

(5)不得编列笔记本电脑、空调、普通冰箱、打印机等常用办公设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

(1)材料的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无需单独编列,应与材料采购价合并测算。

(2)已列入试制或改造设备费的材料,不得在本科目重复编列。

(3)与仪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纳入材料费预算。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1)与项目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大型计算机机时等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

(2)需由项目单位自行独立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以及租船费用等。

(1)不得编列项目单位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2)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若项目任务为软件开发,不得通过定制软件的方式外包。

(2)不得编列通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不得编列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编制预算时应注意:(1)会议费可按照会议次数、规模、开支标准等进行测算,无需对每次会议做单独测算。

(2)差旅费可按照出差次数、人数、人均出差费用等进行测算。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应在劳务费中编列。

(2)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企业不得编列劳务费。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合作单位中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编列劳务费。

(2)项目组成员不得以访问学者名义在项目中编列劳务费。

(3)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应通过劳务派遣或者与项目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

(六)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2.企业不得编列间接费用。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合作单位中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编列间接费用。

3.间接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三、 自筹资金预算编制说明(一)自筹资金需编制预算总表,可参照补助资金科目或新增其他科目。

(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自筹资金不限于研发投入。

(三)自筹资金材料费不得超过计划自筹资金的1/2。

(四)自筹资金不得编列土地购置费。

(五)自筹资金中涉及土建的费用(如厂房车间建设或改造等)以及场地购买或租赁费,应将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剥离后测算,并提供测算过程及依据。

(六)自筹资金中企业研发人员工资性支出,应将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剥离后测算,并提供测算过程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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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来源: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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