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湘潭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发文单位:
- 湘潭市政府
谁能申报
湘潭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力用户、供电企业、新能源发电主体及充换电设施运营方均适用,重点涵盖重要用户(如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农村用户。重要用户须100%配置自备应急电源且容量满足全部保安负荷;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用户须制作用电安全自查记录;农村用户漏电保护装置安装率与月度试跳执行率达100%。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政策重点在于责任落实与技术要求,未提及财政补助或奖励金额。
怎么办
自2026年5月26日起施行,需按《湘潭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开展自查整改。重要用户应具备外部移动应急电源快速接入条件,农村用户每月须完成漏电保护装置试跳,私自接线或超容用电将触发中止供电程序。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为有效预防用电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GB/T29328-2018、GB/T43456-2023等国家技术规范,制定《湘潭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26日起施行。 ▎ 核心内容 ▎ 适用范围与责任原则 •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力用户及供电企业。 • 用电安全责任实行“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原则。 • 供电企业与用户产权分界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依《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确定。 • 多个用户共有的受电设施,由共有人共同承担安全责任;委托运维的,受托单位在约定职责范围内担责。 ▎ 用户分类与供电保障要求 • 重要用户(如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必须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须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满足全部保安负荷启动与带载运行;应具备外部移动应急电源快速接入条件。 • 民生用户(如居民小区、商业楼宇):宜采用双电源/双回路、配网线路互联或配备自备应急电源等方式提升可靠性。 • 农村用户:须安装合格漏电保护装置,并每月试跳一次;损坏须及时更换,严禁擅自退出运行。 ▎ 关键技术与设备管理 •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 • 党政机关、医院等高舆情风险用户须配置备自投装置,优先采用“双路同供+备自投”或“一主一备+备自投”方式。 • 低压脱扣装置应合理配置于末端开关,居民小区、学校等普通负荷回路不得安装或须退出。 • 对电能质量敏感用户(如会议中心、考试场所),应退出低压脱扣或延长保护时间,必要时配置UPS。 • 电能质量治理:鼓励加装动态电压恢复器(DVR)、静止无功发生器(SVG)、不间断电源(UPS) 等装置。 • 电气火灾防控:鼓励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与设备,提升监测、预警与处置能力。 ▎ 工程建设与设施运维 • 新建、改建、扩建受电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 • 受电工程竣工后须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电力用户须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和线路维护检修,及时更换老化部件,清理搭挂线路,确保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 弃用带电设施须解列断电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 特殊场景与主体责任 • 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产权单位或管理人对整体用电安全全面负责,须加强餐饮场所电加热设备管理,对临时用电实施作业许可审批。 •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主体须加强充电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等消防与用电不合规场所充电。 • 分布式新能源(光伏、风电)及新型储能: • 设施设计、施工、使用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结构或增加负荷。 • 经营主体须建立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安全监控体系。 • 用户自建储能由用户负责安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由建设运营主体担责。 • 临时活动用电:承办方为安全责任主体,须制定电力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 申报条件 ▎ 用电安全自查要求 • 重要电力用户及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用户须制作用电安全自查记录,涵盖涉网装置与内部用电两方面。 • 检查类型:主要内容 • 涉网装置检查: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电工持证情况、计量与调度通信记录、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并网安全、自查记录等 • 用户内部检查:电气作业人员持证、变配电站值班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安全与消防制度落实、设备台账与运行记录、典型操作票与停电应急预案、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等 ▎ 重点自查项目(须全部满足) • 变配电装置选型合理,绝缘等级达标,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电源开关、线路与额定功率匹配,绝缘良好,无老化、松动、糊热现象;严禁设置临时线。 • 配电线路须配置接地故障、短路、过电流、过/欠压保护;按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 可燃物仓库严禁设置配电箱及充电装置;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垂直间距≥0.5米;电器设备与可燃物间距≥0.5米;架空线路保护区不得堆放物品;室内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 矿山、化工、医院等重要用户须重点检查停电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电源与应急电源配置、外部移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及非电保安措施。 ▎ 政策影响 ▎ 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 • 禁止行为: • 擅自从供电线路或其他用户线路接线用电; • 擅自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擅自超出用电地址区域对外转供电; • 超出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 责任认定:因私自接线引发触电、火灾、爆炸等事件的,实际用电人与送电用户均依法担责;超容用电拒不整改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 监督与检查机制 • 供电企业有权对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重点检查涉网装置;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设施所在处。 • 重要用户及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用户须向供电企业提供自查记录、电工持证情况、并网安全状况等资料,并予以配合。 • 用电检查须由两名及以上具备相应电压等级检查能力的人员实施,检查前须出示工作证件。 ▎ 安全隐患处置要求 • 发现隐患须及时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须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隐患未消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应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 危及电网安全且无法自行排除的隐患,须立即报告供电企业。 ▎ 附则 • 本办法由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自2026年5月2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