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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6-24
发文单位:
营口市政府
摘要: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通知》的意义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

政策全文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通知》的意义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事关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意义深远而重大。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精神,结合实际,营口市民政、财政部门经过科学测算,联合起草了《通知》。 二、 《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共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准调整。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767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639元/人月;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1.5倍的低保标准认定。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供养1151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955元/人月。 3.孤儿基本生活养育。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2650元/人月;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2650元/人月。 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51元提高到781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4元提高到732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2元提高到678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2元提高到626元。 第二部分标准衔接。 各县(市)区要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第三部分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2.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省以上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各市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3.加强监督检查。市内由各级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营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25﹞10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营口市民政局 解 读 人:詹世俊 联系电话:0417-2943707 附件: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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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由哪个部门发布?
本政策由营口市政府发布,发布日期为2026-06-24。
政策原文来源:营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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