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运城市政府
谁能申报
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需满足:平台具备线上服务能力且服务器设于中国内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车辆为7座以下新能源乘用车,轴距不低于2600mm,纯电动续航里程不低于350公里,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驾驶员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且从业经历满3年,无犯罪记录及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平台公司应向市或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企业法人注册、服务器备案、数据接入等前置条件;车辆所有人需办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驾驶员须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件;所有信息需纳入市级监管平台统一管理,政策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原2017年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月31日印发《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运政办规〔2024〕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运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 核心内容 ▎ 管理原则与定位 •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须明码标价并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全市网约车管理主管部门;盐湖区(含运城开发区)由市级直接实施监管,其余县(市)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涵盖发展改革、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网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 ▎ 运力动态管理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乘客出行需求变化、网约车里程利用率及运行规律,对运力实施动态监测 • 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提前发布行业经营风险预警信息 ▎ 申报条件 ▎ 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 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 在服务所在地设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 外商投资企业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 • 项目:要求 • 车辆类型:7座及以下乘用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 新能源要求:所选车型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 技术参数:轴距不低于2600mm,纯电动续航里程不低于350公里 • 安全配置: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 • 保险要求: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 外观标识:不得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不得喷涂车身广告 ▎ 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申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记录 • 通过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 政策影响 ▎ 平台主体责任强化 •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 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 必须保证线上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车辆及驾驶员信息 ▎ 经营行为规范 • 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低于成本价运营扰乱市场秩序 • 应当建立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投诉处理制度,5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乘客 • 提供服务时须向乘客显示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及车辆牌照信息 • 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 许可与退出机制 • 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网约车经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可延长至30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需申请延续 • 取得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180日未接入车辆,或接入后连续180日以上无营运,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许可机关注销许可 • 暂停或终止经营须提前30日书面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须10日内交回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