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运城市政府
《运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运城市住建局统筹管理。政策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提供住宅型(≤70㎡为主,上限100㎡)和宿舍型(20–45㎡为主)两类房源,租金分别不高于市场参考价的80%和90%。申请须满足无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等条件,实行诚信申报与10个工作日审核制。违规行为包括欠租、空置、转租等,将记入管理档案并五年禁申。支持政策涵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营性收费减半、绿色建筑奖励及多渠道筹资机制。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运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由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1月15日印发(运政办规〔2024〕5号),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依据国家、省级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制定,旨在规范运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运营、准入、配租及退出管理。
▎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对象: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住房困难群体
• 房屋类型: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 面积标准:
• 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可少量建设不超过100平方米户型
• 宿舍型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为主,改建项目可适当放宽
• 建设标准: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水、电、气、暖、路、通信、消防等市政设施配套齐全;完成简约、环保基本装修;新建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高品质建设▎ 筹集方式与支持政策
• 筹集渠道: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使用政府闲置住房
• 用地支持: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 资金支持:可申请中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可用于支持筹集
• 费用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企业同意后按底限减半收取▎ 租金与运营管理
• 租金标准:
• 政府投资类:按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80%确定
• 企业投资类: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参考租金的90%
• 市场参考租金: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并根据市场变动适时动态调整
• 租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租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房屋维护、管理
• 管理模式:鼓励采用“智慧平台+物联”数字化管理▎ 申报条件▎ 基本资格
•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项目所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人才公寓、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等政策性住房保障;或已退出上述保障▎ 申请材料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房屋情况查询结果
• 承诺书▎ 申请流程
• 申请受理: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信息及材料
• 审核时限:住建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 补正要求:材料不全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视为放弃▎ 配租与租期管理▎ 配租规则
•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组织线上或线下选房
• 选定住房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缴纳1000元保证金,逾期未签视为放弃
•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赁期限
• 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可申请续租,续租须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调换与腾退
• 因上学、就业等原因,承租人可申请调换住房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须自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
• 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婚姻变化等方式取得自有住房
• 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 其他应腾退情形▎ 违规处理与信用管理▎ 违规行为认定
•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租金
•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
• 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
• 将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或改建、扩建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毁损且拒不恢复原状▎ 处理措施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自行为发生日起的租金
• 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自退回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影响▎ 管理职责分工
• 市住建局: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制定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成立市级运营管理单位
• 相关部门协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等依职责配合▎ 区域实施要求
•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读▎ 附则
• 项目:内容
• 文件文号:运政办规〔2024〕5号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16日
• 有效期:两年
• 解释机关: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