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发文单位:
- 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政策面向中山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核心支持包括: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和复评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在中山产业化且年销售超500万元的重大科技成果,按近三年研发费用30%给予最高300万元转化补助;设立不低于5亿元市级科技创新基金。目标到2027年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超4500家、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增120家、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180亿元。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中山市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聚焦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高水平创新平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系统性支持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 核心内容▎ 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 同一单位同类型平台仅享受一次补助▎ 创新联合体培育
• 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
• 对获批建设的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 重点支持面向智能家电、光电信息、生物医药等中山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对复评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二年拨付以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为前提▎ 科技成果转化支持
• 对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按其近3年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
• 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0万元
•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后续技术研发或中试熟化▎ 科技金融融合
• 设立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市级科技创新基金
• 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40%
• 推广“科技贷”“科创积分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申报条件▎ 共性条件
• 申报单位须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同类财政支持政策▎ 分类条件
• 平台类项目:须取得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认定文件,且认定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
• 高企奖励:须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告
• 成果转化项目:须提供成果登记证书、产业化应用证明及连续12个月销售凭证▎ 政策影响▎ 覆盖范围
• 适用对象:中山市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
• 实施周期: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预期成效
• 力争到2027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4500家
• 新增省级以上创新平台120家以上
• 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180亿元
•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年均增长15%以上
• 支持类别:补助标准,执行依据
• 国家级创新平台(首次认定):最高500万元,中山科发〔2023〕12号文第七条
• 省级创新平台(首次认定):最高100万元,中山科发〔2023〕12号文第七条
• 首次认定高企:20万元,中山科发〔2023〕12号文第九条
• 复评通过高企:10万元,中山科发〔2023〕12号文第九条
•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最高300万元(按研发费用30%核定),中山科发〔2023〕12号文第十一条
• 市级科技创新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中山科发〔2023〕12号文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