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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创新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14
申报截止:
2029-02-28
发文单位: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摘要:自贡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如下政策。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文号:自府发〔2026〕4号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适用地区:自贡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智能制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升级、科技创新、惠企政策

• 申报截止:2029-02-28(以原文为准)

• 发布日期:2026-02-14自贡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如下政策。

一、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 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新兴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新兴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专业技术研发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 对获工信部认定的卓越级、标准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科技厅认定的卓越级、标准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科技厅认定的科普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

二、 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3. 对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非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获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4. 对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国家、省级专精特新的工业企业且未获得过专精特新激励资金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级复核且获得过专精特新激励资金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复核奖励。

5. 鼓励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对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增长1000万元以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且研发投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5%给予补助。

三、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6. 对获国家、省“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立项的项目,以及围绕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遴选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按单个项目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7. 优化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扩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规模,每年遴选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0个。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按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牵头单位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 对作为第一完成人单位(个人)、第二完成人单位(个人)、第三完成人单位(个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分别按获奖金额100%、50%、30%给予配套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人单位(个人)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按获奖金额100%给予配套奖励。

9.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中试研发平台,根据不同类别、不同规模,对每个主体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运营补贴。对绩效考评为优秀的中试研发平台,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绩效奖补。对中试平台开展中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保费收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10. 支持各区县(含高新区)与知名高校共同开展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运营费用由市区(县)两级5:5分担。

五、 加强科技创新要素保障

11. 对新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技术合同交易登记额20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登记额的0.00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接受省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兑付金额的40%进行补贴。

12. 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给予企业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补助。农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给予每团每年最高5万元补助。

13. 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科技类人才或团队,分别给予个人或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遇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涉及市级同类型奖补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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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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