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26〕2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发文单位:
- 泰安市政府
《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字〔2026〕20号)是泰安市规范市级政府投资行为的核心制度文件,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四级审批程序,强调‘先评估、后决策’及财政部门前置参与;设定概算刚性约束——超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须重报可研,调增超10%或500万元须报市政府批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未列入计划项目不得实施;严禁施工单位垫资,所有项目须落实合法合规资金来源。适用对象为泰安市各级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发改、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字〔2026〕20号)由泰安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27日印发,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泰政字〔2021〕98号文件。本办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市级政府投资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提升投资绩效,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核心内容▎ 项目定义与适用范围
• 政府投资项目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不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维修改造项目(按专项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管理职责分工
• 市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 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预算管理、投资评审、绩效管理、财会监督职责,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市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
•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储备、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 项目单位:承担谋划储备、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主体责任。
▎ 决策审批程序
• 严格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四级审批程序。
• 原则上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委托具备资信的中介或组织专家评议,评估意见作为审批重要参考。
•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前须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总投资的法定依据。
• 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上的,须重新报送可研报告。
• 未落实合法合规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 年度计划管理
•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
• 行业主管部门按轻重缓急、不超现实需要、与预算充分衔接原则申报拟纳入项目清单。
• 年度计划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抄送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
•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 计划内容须明确:项目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资金安排方式。
• 市财政部门可依项目成熟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勘探、规划、环评、设计、评估、论证等。
▎ 实施与监督管理
• 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和运营一体化模式。
• 开工建设须完成全部审批程序,并符合法定开工条件;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须报市财政部门评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须依法招标或政府采购。
• 项目建设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实施;发生以下情形须事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项目法人或建设地点变更;
• 建设规模超原批复10%以上;
• 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
• 涉及资金调整的,须同步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 概算调整规则
• 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概算;确需调整的,须事前申请并获批。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调整:
• 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建设期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建设条件重大变化;
• 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因素引发重大变化,需增加投资或调整方案。
• 概算调增幅度超10%或调增额超500万元的,须报市政府同意。
▎ 运营与资产处置
• 项目竣工后须依法组织验收,并在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 结余财政资金须缴回国库。
• 形成的固定资产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 鼓励通过PPP新机制、基础设施REITs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
▎ 信息公开与监督
• 除涉密项目外,年度计划、审批结果、实施进展、监督检查信息依法公开。
• 项目单位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开工、进度、竣工等信息,配合监管。
• 监管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采取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
▎ 申报条件
• 项目须纳入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或行业发展专项规划;
• 项目单位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并通过合规审批程序;
• 须取得用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
• 必须落实合法合规资金来源,严禁无预算、无来源立项;
• 申报年度计划项目须具备较成熟前期工作基础,优先支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
▎ 政策影响▎ 对项目单位的影响
• 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全过程规范履职,尤其在资金筹措、概算控制、信息报送方面责任压实;
• 明确禁止垫资建设、擅自变更、超概实施等行为,违规将面临审批否决、资金停拨、追责问责;
• 前期工作经费支持与REITs/PPP等创新工具并举,提升项目可持续运营能力。
▎ 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影响
• 要求统筹规划、精准申报,强化项目储备质量与预算匹配度;
• 承担本领域项目全周期监管职责,须建立常态化跟踪机制。
▎ 对财政与发改部门的影响
• 市财政部门深度前置参与可研、概算审批环节,强化投资评审与绩效刚性约束;
•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计划编制与动态调整,强化跨部门协同与在线监管能力建设。
▎ 关键数据一览
• 事项:标准/阈值
• 概算超估算上限:10%(超限须重报可研)
• 概算调增启动审批线:超原概算10% 或 ≥500万元(须报市政府同意)
• 前期工作经费用途:勘探、规划、环评、设计、评估、论证等
• 施行日期:2026年7月1日
• 废止文件:泰政字〔2021〕98号
• 资金来源要求:必须落实合法合规资金来源,否则不得批准▎ 附则说明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国家及省级专门规定执行;
• 本办法由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与上位法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