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 发文单位:
- 湘潭市政府
湘潭市于2026年6月29日印发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新增康复类46项、精神治疗类16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分一类至三类最高限价),美容整形类202项(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步废止康复类34项、精神治疗类30项、美容整形类23项。一级及以上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三类价格,其他机构原则上按三类价的80%执行;公立机构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不限。政策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强调项目兼容、价格构成透明、耗材零差率销售及加收项分类计费规则,并要求加强跨部门监管与动态评估。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湘潭市医疗保障局、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67号),对全市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统一规范与价格核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核心内容▎ 新增与废止项目
• 新增康复类项目46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6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新增美容整形类项目202项,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 废止停用康复类项目34项、精神治疗类项目30项、美容整形类项目23项▎ 价格标准体系
• 康复类、精神治疗类项目设一类、二类、三类价格,为全市最高指导价
• 一级及以上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执行
• 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
•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价格,可下浮且下浮不限
• 非公立医保定点机构须按医保协议约定,执行与公立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 价格构成与收费规则
• 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所需全部资源消耗,列明的成本与基本物耗不得另行收费
• 临床中非必要、未发生的项目内容,不强制减计费用
• 可收费医用耗材(立项指南落地前除外内容)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 加收项目执行以下规则:
• 同一序列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不重复收费
• 不同序列加收项(如“01每增加10分钟加收”与“11运动功能训练(水中)”)可同时收取
• 加/减收金额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后求和确定,项目单价含时长加收▎ 申报条件
• 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服务,须严格对应新发布的价格项目编码及名称
• 新增医疗技术创新项目,适用“现有项目兼容”简化路径,按立项指南对应项目执行
• 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须在医保协议中明确承诺执行公立机构同等收费标准▎ 政策影响▎ 项目执行管理
• 各级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新价格政策,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和明码标价要求
•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基金监管▎ 动态监测与风险防控
• 各级医保部门须开展价格执行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重点关注:
• 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情况
• 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变化
• 医保基金支付影响
• 做好舆情分析与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 附件说明
• 类别:文件名称,类型
• 康复类:湘潭市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新增项目价格
• 康复类:湘潭市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废止项目清单
• 精神治疗类:湘潭市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新增项目价格
• 精神治疗类:湘潭市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废止项目清单
• 美容整形类:湘潭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新增项目价格
• 美容整形类:湘潭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废止项目清单该通知由湘潭市医疗保障局、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6月29日联合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