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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7-28
发文单位:
沧州市政府
摘要:对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奖,或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并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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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沧政规〔2026〕1号)于2026年6月18日正式施行,取代2025年旧版。该政策设组织奖与个人奖两类,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3名;个人获奖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申报组织须在沧州注册运营满5年,个人须从事质量工作满10年,且均不得重复申报往届奖项。政策强化全过程监管,明确获奖后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并公开通报。适用对象为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及质量领域从业人员。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质量关乎国运,惠及民生,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求将质量提升贯穿生产流通全链条、融入科技创新全过程、落实于公共服务各领域。

沧州市自2013年首次设立市政府质量奖,2016年、2020年、2025年三次修订《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截至2026年,已开展7届评选,共授予27个企业组织、12名个人奖项,有效发挥质量标杆引领作用。

为持续规范评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规定,对2025年版《办法》进行修订,于2026年6月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6月18日正式印发(沧政规〔2026〕1号),原沧政字〔2025〕7号文件同时废止。

▎ 核心内容《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共七章28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奖项设置、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经费、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等全流程。

▎ 奖项设置与周期

• 设立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 和 沧州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 两类奖项

• 评选周期为每两年开展一次

• 每届组织奖获奖数量不超过5个,个人奖获奖数量不超过3名▎ 组织管理职责

• 市市场监管局为市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协调与监督管理

•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场监管局协同开展推荐、初审与监督工作▎ 申报条件

• 申报组织须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满5年,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廉政事故

• 申报个人须从事质量相关工作满10年,在质量管理实践、理论创新或标准制定中作出突出贡献

• 往届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评审程序

• 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发布通知 → 组织推荐 → 资格审查 → 材料评审 → 现场评审 → 综合提名 → 社会公示 → 正式表彰

• 所有环节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奖励及经费

• 奖项类型:奖励形式,奖金标准,经费来源

• 组织奖:奖牌、证书,无现金奖励,市财政统一安排

• 个人奖:证书 + 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市财政统一安排

• 评审工作经费与奖励经费均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监督管理

• 获奖组织和个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 积极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与方法

• 为其他组织提供学习观摩便利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并追责:

• 申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项

• 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查实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政策影响沧州市政府质量奖是市委、市政府授予质量领域先进典型的最高荣誉,是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关键制度安排。

• 进一步健全全市质量激励体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与执行效能

• 引导各类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卓越绩效模式落地应用

• 激励质量工作者深耕专业、守正创新,提升全市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供给水平

• 助力培育具有区域影响力和行业话语权的质量品牌,增强沧州经济核心竞争力▎ 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基本条件

• 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经营满5年

• 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事故

• 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 已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绩效显著▎ 个人申报基本条件

• 长期从事质量科研、管理、教育、服务等工作,累计从业满10年

• 在质量管理实践、方法创新、标准研制、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公认成果

• 所在组织近3年质量绩效突出,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 无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良记录▎ 禁止申报情形

• 往届已获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组织或个人)的,不得重复申报

•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的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的▎ 政策实施时间

• 新修订《办法》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

• 原《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沧政字〔2025〕7号)同步废止

政策原文来源:沧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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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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