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发文单位:
- 周口市政府
《周口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周政〔2026〕2号)于2026年1月25日印发施行,适用范围为周口市川汇区、淮阳区及黄泛区农场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政策确立“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共治共享”机制,要求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并严控修改程序。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大面积拆除、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外观、破坏传统街巷肌理等七类行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项目须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协调。财政资金须专列预算用于调查评估、修缮保护及文旅业态培育。办法明确历史建筑修缮须审批、老地名不得更改、过境管线禁入核心区等刚性约束,适用于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周口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5日印发(周政〔2026〕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制定,旨在系统提升周口市历史文化街区综合管理水平,强化历史遗存真实性、风貌完整性与文脉延续性。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周口市城区(川汇区、淮阳区)及黄泛区农场范围内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涵盖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核心内容▎ 保护原则与管理机制
• 坚持“市级统筹推进、属地统一管理、协同高效配合、共治共建共享”原则
•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日常保护管理职责,覆盖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租赁经营及业态管控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负责技术指导与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技术或实物支持等方式参与保护▎ 规划编制与申报要求
• 属地政府须在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
• 规划编制须经专家审查、公众意见征求、必要时听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与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 保护规划必须包含:历史文化价值评估、保护原则与内容、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建筑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含历史建筑编号)、非遗传承措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改善方案、实施保障及分期计划
• 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专题报告并获同意后,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保护措施与禁止行为
• 整体保护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路面铺装应延续传统材料、尺寸与工艺
• 历史建筑修缮方案须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或拆除历史建筑
• 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活动须契合历史风貌,建设方案须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高度、体量、色彩、肌理须与核心保护区历史风貌协调▎ 禁止活动清单
• 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与开发
• 对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 损坏或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修建破坏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
• 占用或破坏规划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古树名木等
• 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与流程
• 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价值研究、资源普查、认定与公布
• 编制申报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两部门联合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标志设置与预先保护
• 属地政府须在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明四至范围及街区简介
• 土地收储前须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如发现具保护价值但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须书面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实施预先保护▎ 政策影响▎ 资金保障机制
• 项目:要求
• 财政预算安排: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 资金用途:覆盖调查评估、规划编制、保护修缮、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等
• 重点支持方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及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 业态与设施管理
• 街区业态须严格遵循保护规划布局,重点发展文化传承与文旅融合型特色产业
• 市政基础设施改善须确保历史建筑与既有管线安全,实行“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安排
• 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核心保护范围;市政场站选址须避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采用小型化设施并与历史风貌协调
• 消防设施与通道须按标准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达标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法律责任与公众参与
• 房产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修缮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 使用建筑须符合保护规划功能定位及业态规划要求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义务,有权提出建议、劝阻并举报破坏行为
• 老地名不得随意更改▎ 附则说明
• 其他县(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