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信阳市政府
《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信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于2023年9月11日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确立市、县(区)人民政府为监督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具体执行机构,覆盖下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授权组织。监督核心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免罚轻罚机制、行刑衔接等关键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方式含日常抽查、专项督查、投诉核查及暗访;可采取调阅案卷、询问笔录、暂扣执法证等12项措施。对违规行为实行分级追责,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者2年内不得重申。办法同步建立特约监督员、监督联系点、专家咨询库等协同机制,全面强化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支撑能力。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是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1日以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地方政府规章,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上位法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核心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与职责
• 监督机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监督职责。
• 被监督机关:包括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基层协同机制: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协调推进所在区域行政执法规范与监督工作。
▎ 监督范围与重点内容
• 三大监督维度:
• 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
•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 重点监督制度:
• 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 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制度及其动态调整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与管理制度
• 罚缴分离制度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监督方式与程序
• 监督形式:以主动监督为主,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可采取抽查、暗访、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
• 现场监督要求: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监督证件;紧急情况下可由一人先行处置,但须及时备案。
• 监督措施权限:
• 要求报告执法情况
• 查阅、复制、调取案卷及材料
• 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 组织实地调查、勘验、录音录像、抽样
• 委托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 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 暂扣行政执法证▎ 监督结果处理机制
• 监督意见书:发现违法或不当行为,发出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监督机关须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反馈。
• 监督决定书: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履行、补正、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等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外)。
• 通报与问责:建立监督工作通报制度;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可发文通报、约谈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 监督保障与队伍建设
• 经费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 人员配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配备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人员。
• 激励机制:对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规予以表彰奖励。
• 回避制度:监督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其所在机关负责人作出。
▎ 申报条件本办法为政府规章,属强制性行政监督制度规范,不设“申报”环节,所有被监督机关均须无条件接受监督。适用对象包括: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 各类派出机关、机构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实行垂直领导的驻信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影响▎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影响
• 责任压实:明确执法责任制分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刚性要求。
• 行为约束:强化执法程序合法性、决定适当性、裁量合理性审查。
• 能力提升:推动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证件管理、装备保障、服装标志使用等标准化建设。
▎ 对监督体系的影响
• 机制完善:建立咨询论证委员会、专业人员库、监督联系点、特约监督员制度。
• 力量延伸: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公益组织负责人、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等多元主体参与监督。
• 权威强化:赋予监督机关调查权、调阅权、暂扣执法证权及制发监督文书权。
▎ 违规后果清单
• 违规情形:处理方式
• 不履行/怠于履行执法职责、未落实重要制度或责任制等: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 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失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建议调离岗位
• 行政执法资格被取消: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说明
•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 适用例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垂直管理机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业参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本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