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运城市政府
谁能申报
运城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的开发主体及属地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可适用本政策;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在配建范围。
能补多少
公租房配建比例由原5%下调至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1%,未配建项目须按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缴纳对应面积建设资金,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主体须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协议书》,配建部分建成后无偿移交。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运城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运政办发〔2014〕3号)等文件,结合实际需求,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本通知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 ▎ 核心内容 ▎ 配建比例调整 •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由原5%下调至项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1% • 配建部分须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对不适宜配建或未配建的项目,开发企业须按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对应面积的建设资金 ▎ 配建政策豁免范围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执行公租房配建政策 •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执行公租房配建政策 ▎ 配建执行要求 • 其他配建要求仍按运政办发〔2014〕3号文及晋建保字〔2014〕71号文执行 •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主体须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协议书》 • 具体建设标准、移交程序等以协议书约定为准 ▎ 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 • 有效期为3年 ▎ 政策影响 ▎ 适用对象 • 在运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开发的企业 •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 关键数据对比 • 项目类型:原配建比例,调整后比例,移交/补偿方式 •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5%,1%,无偿移交或按均价缴纳建设资金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执行配建,不再执行,不适用 •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配建,不再执行,不适用 ▎ 解读说明 • 本通知由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 文件文号为运政办函〔2024〕13号 • 属于市级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