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核心是将碳排放评价全面嵌入节能审查流程,实现‘一表申请、一并评审、一同批复’。适用对象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须在可研报告报送前完成审查,企业投资项目须在开工前完成。节能报告须包含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等关键内容;审查意见须同步载明碳排放评价结论。政策明确5类评审不予通过情形(如能效不达标、碳排放超行业基准值)、6类不予受理情形,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验收须在投产前完成。全市实行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与全流程在线监管。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加快构建北京市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此次修订核心在于:在节能审查中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依据国家规定调整节能审查权限;优化不予受理及节能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形界定;完善节能评审机构与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管理要求;提升节能审查实施绩效。
▎ 核心内容《实施办法》共5章27条,结构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
▎ 总则
• 明确编制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 规定节能审查办理时期:政府投资项目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企业投资项目须在开工建设前完成
• 节能审查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管理职责
• 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分级负责,实行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
•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 碳排放评价不增设行政许可、不单独申报、不增加材料数量
• 允许在符合条件区域试点节能审查承诺制
• 可视情暂停节能审查申请受理权责不清或问题突出的有关区▎ 审查程序
• 项目单位需提交节能报告等法定材料,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 明确6类不予受理情形,包括:未完成前期手续、材料不全、不属于审查范围等
• 明确5类节能评审不予通过情形,包括:能效水平低于强制性标准、碳排放强度超行业基准值、未落实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等
• 要求节能报告必须包含: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预测、碳排放强度、节能降碳措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
• 节能审查意见须同步载明碳排放评价结论▎ 监督管理
• 实行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
• 项目建设完成后、投入生产使用前,须完成节能审查验收并在线提交验收自查报告
• 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重点内容▎ 附则
• 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
•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前置条件:项目已基本确定建设方案,用能工艺、设备选型、能源结构等关键要素稳定
• 材料要求:节能报告须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并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 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品种构成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能效指标
•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强度及核算依据
• 节能降碳技术路径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
• 能效对标及先进性分析▎ 政策影响▎ 对项目单位
• 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一体化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强化全过程管理责任: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各阶段须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 重大变更须及时办理审查意见变更或重新审查▎ 对审查机关
• 建立市、区协同与动态权限调整机制
• 推行承诺制试点,提升审批效能
• 加强对节能报告编制单位、评审机构的信用监管▎ 关键数据对照表
• 事项:要求
• 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
• 受理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
• 评审不予通过情形:5类(含能效不达标、碳排放超基准、可再生能源未落实等)
• 不予受理情形:6类(含手续不全、材料缺失、非审查范围等)
• 验收节点:投入生产、使用前完成
• 碳评价覆盖范围:所有需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策问答▎ 哪些项目需开展碳排放评价?
• 本市所有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须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 评价内容纳入节能报告,审查意见须载明碳排放评价结论
• 不增设许可、不单列流程、不增报材料▎ 何时申请节能审查?
• 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审查意见
• 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审查意见
• 建议在建设方案基本稳定后适时申报,提前咨询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获取指导▎ 取得审查意见是否意味着工作结束?
• 否。节能降碳工作须贯穿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全过程
• 建设单位须将审查意见中明确的用能方案、节能降碳措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全面落实
• 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办理变更;投产前须完成节能审查验收并提交自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