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于2026年7月20日正式施行,共12章42条,废止2011年试行办法。政策明确市属高校为项目责任主体,适用资金涵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债券、自筹资金及社会捐赠;确立“规划引领、服务育人、质量安全”三大核心原则;强制要求重大项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事前绩效评估、限额设计及设计方案比选;全面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造与装配化装修;建立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月报机制,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评。适用对象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规范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适应国家及北京市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要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于2026年7月20日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本次修订立足十余年实践基础,聚焦制度刚性、重大项目管控、廉政与安全风险防控、行业监管适配四大维度,全面强化高校基建治理体系。
▎ 核心内容▎ 基本框架与适用范围
• 《办法》共12章42条,自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6号)
• 适用范围: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涵盖使用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府专项债券、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明确基本建设定义,突出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高质量发展导向▎ 三大核心原则
• 规划引领,可持续发展:强化校园总体规划刚性约束,新增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和“低碳绿色”要求
• 服务育人,分类卓越发展: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学科布局、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相协同
• 质量安全,经济高效廉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控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强化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组织管理体系
• 学校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履行从立项到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的全流程职责
• 明确市教委六项行业监管职责,包括规划指导、投资计划审核、监督检查等
• 新增规划部门、招投标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使用单位参与需求论证和资产接收
• 完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机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项目全周期管理要点
• 决策环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新增事前绩效评估要求
• 前期工作:推行并联审批,强化方案设计比选与限额设计管理
• 招标管理:招标关键事项须经“三重一大”决策;明确招标组织机制与监督责任
• 施工管理:鼓励采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化装修;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代建制项目管理
• 市政配套: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用▎ 资金与监督机制
• 资金来源拓展至:政府投资资金、专项债券、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明确多渠道筹资责任及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要求
• 强化资金全过程监管与绩效评价,防范财务风险
• 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接入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实行月报制度
• 将基建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申报条件
• 项目须纳入北京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校园总体发展规划
• 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土地、规划、环保、节能、消防等强制性标准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文件须通过市教委及相关部门合规性审查
• 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须完成事前绩效评估并获批复
• 招标方案、合同文本、重大设计变更等关键事项须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政策影响▎ 对高校的影响
• 强化主体责任:学校需健全内控制度,统筹规划、招标、施工、资金、安全等全链条管理能力
• 提升专业门槛:对基建管理人员在绿色低碳、智能建造、绩效管理等方面提出新能力要求
• 加快项目落地:通过并联审批、方案比选、限额设计等机制,提高前期工作效率▎ 对行业生态的影响
• 推动高校基建向绿色化、智能化、集约化转型
• 促进设计、施工、咨询等合作单位提升技术集成与合规服务能力
• 构建覆盖立项、建设、运维的全生命周期监管闭环▎ 关键数据一览
• 类别:具体内容
• 施行时间: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步废止
• 适用资金类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府专项债券、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
• 监管平台: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月报制)
• 决策机制:所有重大项目立项、招标、重大变更须执行“三重一大”程序
• 设计要求:强制开展设计方案比选,全面推行限额设计
• 建造方式导向:鼓励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化装修
• 绩效管理:前期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评▎ 附则说明
•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 与《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衔接适用
• 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