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核心是将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一体化实施,所有需节能审查的项目必须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适用对象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查,其余由区级机关负责。政策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须在可研阶段、企业投资项目须在开工前取得审查意见;审查意见2年内未开工自动失效;年能耗或碳排放超批复值10%须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验收须在试运行后6个月内完成,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察。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成文日期为2026年8月13日。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形成《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整合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强化全过程闭环监管,是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2025年第31号)在首都落地的关键制度安排。
▎ 核心内容▎ 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一体化
• 实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
• 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 政府投资项目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须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 未通过节能审查或未按规定开展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审查权限划分
• 审查主体:适用项目范围
• 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的项目
• 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其他应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
• 免于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为准)▎ 审查程序要点
• 建设单位须提交加盖公章的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和节能报告;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
• 节能报告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指南、标准,建设单位须对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书面承诺。
•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限)出具审查意见。
• 技术审查环节须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且须履行保密义务。
▎ 重大变动与有效期管理
•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须提交变更申请:
• 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变化
• 主要生产装置、能源品种、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变化
• 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超过批复水平10%(含)及以上
• 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 逾期2年尚未建成
• 其他较节能报告或审查意见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 节能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即自动失效,须重新审查。
▎ 申报条件▎ 基本前提
• 项目属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项目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范畴。
• 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降碳标准、单位产品/单位面积能耗限额及碳排放相关标准要求。
▎ 材料要求
•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按31号令及本市指南编制)
• 建设单位出具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书面承诺▎ 不予受理情形
•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不明确,或节能报告范围与实际不符且补正后仍不满足要求
• 节能报告主要章节不符合本市工作指南或标准规范要求
• 节能报告内容未达到审查深度要求▎ 不予通过评审情形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降碳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工艺
• 项目建设方案不满足国家及本市节能设计标准
•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或能源管理体系不合规
• 项目能耗和碳排放总量超出所在区域节能降碳管控要求
• 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节能报告修改
• 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 政策影响▎ 管理机制升级
•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对节能降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监督不力的区,可调整或暂停其审查权限;对指标严重滞后的区,可暂停受理其辖区内项目节能审查申请。
• 在符合条件区域稳妥审慎推行节能审查承诺制,具体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 全周期监管强化
• 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须开展节能审查验收:
• 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验收
• 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须编制并在线提交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加盖公章)
• 节能监察部门将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察内容。
▎ 责任压实要求
• 评审机构须对评审结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严禁参与所评项目前期咨询。
• 节能报告编制单位须:
• 据实编制报告,确保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
• 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 按时完成报告修改与佐证材料完善
• 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加强校对复核▎ 附则说明
•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制定。
• 成文日期:2026年8月13日;发布日期:2026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26年9月1日。
• 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