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 发文单位:
-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财政局
谁能申报
宁德市直单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纳入管理范畴。企业若参与项目承建,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具体任务,但不直接作为申报主体。本件为市级管理办法公示,无企业直接申报兑现口径。
能补多少
本办法未明确具体补助金额、比例或上限。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总额控制”原则,建设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审核通过的项目概算金额,具体补贴以项目立项审批及后续资金安排为准,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项目需经市发改委(数据局)统筹规划、立项审批、论证评审和验收全流程管理。承建单位应配合完成代码与数据成果归集,并在合同中明确政府所有权。企业如参与项目,应依据项目立项要求提交材料,按统一数字底座标准推进系统对接,申报工作以市发改委后续通知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财政局 文号: 局宁发改规〔2026〕4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宁德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电子信息、惠企政策、宁德、福建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 德 市 财 政 局 宁发改规〔2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 关单位: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建设质 效,推进数字化赋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参 照《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以下简 称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运维的,符合《政务信息系 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数字基础设施、软件 开发和数据治理等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 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 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 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楼宇智能化工程、专业科研设备及配 套系统、办公终端、通用软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范 畴的电子设备、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 不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 第三条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数 据驱动、互联互通、集约节约、便民减负、安全可靠原则。坚持 打造基于统一数字底座的可迭代高复用、快开发低成本、纵向到 底横向到边的一体化基础支撑体系和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探索 “统一实施、统一运维”。坚持市县一体、提级评审,信息化项 (试行)》执行。 第四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遵循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总额 控制,项目建设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审核通过的项目概算金额。 第五条项目产生的代码、数据成果归政府所有,并在政府 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中载明,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数据局) 在其他单位推广使用项目成果。 职责分工 第六条数字宁德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研究审定数字化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和年度项目、资金安 排。各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履职和业务协同,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数据局)履行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主管 部门职责;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计划审核、论 证评审、立项审批、验收等全流程管理工作;负责推动部门公共 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应用及开放开发等;指导项目与公共支撑平 台的对接融合;落实云网、算力、模型等数字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审核、预算管理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数据资产管 理;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 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保密技术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密码管理局负责项目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电 子文件管理等审核及监督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直单位是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本部门项目的计划、 方案、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和项目实施、运维等工作以及全过程 的质量管理、应用安全管理和验收管理,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监理和第三方测试单位,对项目建设分别进行工程监理和 系统功能、性能、数据、业务协同标准符合性测试,负责做好本 部门本行业的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应用等。负责统筹市县应 用需求、建设,主动与数据管理部门衔接,充分利用数字福建、 数字宁德基础资源。 申报管理 第八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直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 前向市发改委(数据局)提交项目建设需求,由市发改委(数据 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等,对项目必要性进行评估。市直单位 根据评估结果以及省市政策、规划、解决问题需求、项目资金来 源等,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项目建设计划及项目建议书,及时与 市发改委(数据局)做好工作对接,经本部门党委(党组)研究 同意后,于每年7 月底提交市发改委(数据局)。 第九条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准确界定涉密属性,实行分类管 理,对建设必要性、项目可行性、设计科学性、平台集约性、资 金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后申报。 申报非涉密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及工作规划,需求合 理、目标明确。 (二)建设依据、建设目标、使用对象、业务流程、建设内 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共享应用、项目免费质保服务期限(项 目验收通过后起算)和投资概算等内容明确。 (三)依托我市共性支撑平台(市政务云、政务网络、统一 数字底座等)集约化建设和运维,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 范,充分利用市大数据中心云、网资源,集约化建设、一体化运 (四)符合网络安全、密码应用和数据安全要求,符合国家 安全可靠应用政策规定。 (五)项目建设方案中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合理 (六)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同步编制。 第十条严把项目和运维经费审核审批关,做到“六个不得”: 未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的,不得申 请项目立项;未按要求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通用技术能力集 约建设共享、政务服务集成应用造成重复浪费的,不得申请新项 目建设;前期项目存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建设;前期项目绩效评价得分在70 分及以下的,不得申请新项 目建设;未按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共享开放、授权运营、 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管理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 机制的,不得安排运维经费;未解决实际问题,未达到预计绩效 目标,且一年内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不得批准项目。 第十一条跨部门集约建设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履行申报程 序。跨层级协同实施的项目,应做到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 建设、共享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并加强与国家、省、县(市、 区)已有项目的衔接,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原则分级承担。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数据局)汇总审核市直各部门项目建 设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清单, 报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由领导小组 办公室印发,需财政资金保障部分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财政年 初预算予以保障。其中,涉密项目应征求市保密局意见。 未列入清单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项 目,或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 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增补纳入当年计划。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清单,总投资超过100 万元(含100 万 研暨初设方案);总投资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编写项目建议书。 并于项目清单印发3 个月内报市发改委(数据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数据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暨 初设方案中的技术方案、安全方案、标准规范、数据汇聚共享应 用情况以及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在财 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履行报批手续,由市发改委(数据局)按程序审批。项目原则上 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涉及新建土建项目、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市直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 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建议书以及合同约定进度实施建设,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 年。每年6 月、11 月向市发改委(数 据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 算。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或项目投资规模未 超出核定概算、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 金调整数额超过核定概算10%(含)的,项目业主单位须遵循“先 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程序,提出调整方案,经领 导小组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市发改委(数据局)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核定概算、建设目标不变,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在核定概算的10%以 内,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直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发 改委(数据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文件的框架下 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 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做好项 目数据的汇聚、更新、维护、开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 项目档案管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 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成后,由市直单位组织初步验收,通过 后转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不超过一年。试 运行三个月后,市直单位可向市发改委(数据局)提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委(数据局)组织专家成立验收组,依 据项目建议书、可研暨初设方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预期 成效达成情况组织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运维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是运维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运维服 务到期前一年度组织申报运维项目,由市发改委(数据局)出具 审批意见后实施。未经审批的运维项目,不得实施。 建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考虑运行维护服务相关工作, 明确运行维护服务保密要求,选择的运行维护服务单位应当符合 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报的运维项目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基础设施运维,主要包括与机房稳定运行直接相关的 基础设施、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障等。 (二)硬件设备运维,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备份、网络 安全、通信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障等。 (三)软件运维,主要包括对系统提供的常规例行检查、状 态监控、漏洞修复、响应支持、补丁升级、安全可靠适配等。 (四)安全服务,主要包括等级保护测评、数据安全风险评 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及安全服务等。 (五)其他服务,主要包括数据服务、人员驻场服务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构建政务信息化领域监督体系,强化建设单位 主责监督、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的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市发改委(数据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密码 管理局、市公安局对项目运行效率、网络和数据安全、应用效果 等进行监督。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 监督。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各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不得隐匿、瞒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 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未依 规组织招标,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 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监管部门 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数据局) 应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一)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审核要求的; (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 (三)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申请验收的; (四)不切实际盲目追求高标准的; (五)未按要求汇聚治理、共享应用数据资源的。 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市发改委 (数据局)可责令市直单位终止项目,并依法提请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在按照信息化工程管理项目基础上,市直单位应 从解决问题入手、明确实际预期效果,务求取得实绩实效,推动 以技术功能点立项向绩效结果立项转变。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 至24 个月 内,市直单位应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 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数据局)。 第十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数据局)建立健全市级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市直单位应明确安全保密管理边 界和责任,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的责 任和要求,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项目应当采用信创产品,市直单位在项目报批 阶段,要对产品的信创情况进行说明,如采用非信创产品需按有 关规定报批。项目软硬件产品的信创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 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 收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市直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等 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数 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 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市直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 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统建统管的涉密信息系统应符合《涉密网络 统建统管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东 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统筹管理本地项目建设,并将年度 项目投资计划抄报市发改委(数据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批复项目按已批复文件办 理。原有市级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政策原文附件(PDF): 点击查看官方原文 ( class="policy-cta" style="margin:22px 0 6px;padding:18px 22px;background:linear-gradient(135deg,#1a5fb4,#2d8cf0);border-radius:10px;color:#fff;">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