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1-09
- 发文单位:
- 厦门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在厦门市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或组织: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重大突破或重大贡献)、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基础研究突破或核心技术突破)、市自然科学奖(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以主管部门最终评审为准。
能补多少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300万元;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奖金100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奖金50万元。其他奖项奖金标准按评审结果确定,具体以正式公示文件为准。
怎么办
由各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提名,申报单位需在2026年4月30日前提交材料至市科技局。受理时间、流程及材料清单以市科技局官网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厦府规〔2025〕16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厦门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科技创新、惠企政策、厦门、福建 厦府规〔2025〕1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 年11 月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 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 (三)市自然科学奖; (四)市技术发明奖;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七)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战略和厦门发展需要, 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高效益成果转化及国际 科技合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 本市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 奖评审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专业 评审组和监督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做好 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 奖项设置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本市从事自主创新 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 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 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 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授予在本市从事自主创新 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 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 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并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 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一定贡献的。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 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 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 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 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将自有的先进科学 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先进科学 技术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并大规模应用或者大面积推广,提升 产业的技术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 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十二条 究开发并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 成效显著,为促进本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或向外国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动技术成果国际转化应用、提升 本市科技国际影响力成效显著的个人、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3 年评审一 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 名;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不分等级, 每3 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 名。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 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 个等级,特殊情 况下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特别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 作奖不分等级。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 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 次,每次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5 项。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件和程序进行提名,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等内容;经公示后符合相关条件 的方可提名。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被提名为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八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 重大贡献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 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 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 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福建省和本市有关规定 被禁止参与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国家、福建省和本市规定不得被提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评审,提出专业评审建议。市科学技术奖 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和审查,提出授奖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 员会评审的结果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颁发证书、奖金。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100 万元,市科技创新杰出 人才奖奖金每人25 万元,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每项30 万 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 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 万元、二等奖20 万元、 三等奖10 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科 技发展经费列支。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的奖励荣誉 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 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由完成人按 贡献大小自主协商分配。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按规定载入个人档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 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示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评审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结果等公示内容有异 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实,经监督组审核后 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 查实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依法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 数据库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真实、客 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禁止以市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 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 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相关候 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反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 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 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 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政策原文附件(PDF): 点击查看官方原文 ( class="policy-cta" style="margin:22px 0 6px;padding:18px 22px;background:linear-gradient(135deg,#1a5fb4,#2d8cf0);border-radius:10px;color:#fff;">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