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发文单位: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谁能申报
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可申报。仅对排名第一起草单位(或主导单位)给予资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被吊销注销的单位不予支持。
能补多少
主导国际标准立项:最高50万元;主导国际标准发布:最高15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最高30万元(多家参与则均分);国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最高50万元,第二第三名各15万元;行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最高40万元,第二第三名各12万元;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一起草单位:最高5万元;团体标准发布并应用的:最高5万元/项,每年限报一次。
怎么办
申报材料由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官方通知为准,提交材料包括标准文本、立项或发布证明、单位资质等。本件为管理办法,无具体申报兑现口径,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文号: 厦市监规〔2025〕6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厦门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惠企政策、厦门、福建 XM00108-02-00-2025-006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 年9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市监规〔2025〕6 号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建设支撑全方 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厦门市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 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 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厦门市标准化事业发展,对取得 标准化成果、获得相关表彰或担任重要职务等项目的单位予以 资助或奖励。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主体被吊销、注销或者名称被剔除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资助或奖励的情形。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对主导国际标准提案并获得立项的单位,按项目 给予最高50 万元的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项目 给予最高150 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项 目给予最高30 万元的资助,若有多家单位参与,资助额度平均 分配。同一项目若同时存在主导和参与单位的,仅对主导单位 进行资助。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对国家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按项目给予最 高50 万元的资助;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5 万 元资助。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单位予以资助。 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对行业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按项目给予最 高40 万元资助;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2 万元 的资助。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单位予以资助。 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对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排名第一的起草 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5 万元的资助(第一起草单位为机关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助对象可顺延至第二起草 单位)。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并在产业政策 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两岸融合、金砖合作 等工作中应用的团体标准,按项目给予发布单位最高5 万元的 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5 项。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 位,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资助;对承担ISO、IEC 设立的专业标 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最高60 万元 的资助。 第十一条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 处工作的单位,给予最高80 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 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最高50 万元的 资助;对承担全国TC 或SC 设立的具有秘书处功能的工作组 (WG)工作的单位,给予最高15 万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最高10 万元的 资助;对承担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满一年 的单位,给予最高10 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担任ISO、IEC 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 副主席)、注册专家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 万元、 5 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 或SC)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 万元、3 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20 万元和10 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 万元、10 万元和5 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 单位,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给予最高25 万元、15 万元 的资助。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 按项目给予最高5 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 项)。 项目申请和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厦门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 料及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过程材料; (三)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 术文件研制资助资金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 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 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证明; (四)申请团体标准研制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已正式发布 的标准文本和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 理、两岸融合、金砖合作等工作中应用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证明材料或由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承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资助资金的,应提交成立该专业标准化技术 组织的文件; (七)申请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 席)、注册专家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证明材 (八)申请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委员证书; (九)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奖励资金的,应提交获奖文件; (十)申请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资金的,应提交项目通过 验收的文件; (十一)申请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资金的,应提交被确 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国际标准提案立项项目应自立项之日起半年内 申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 技术文件研制项目应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企业标准“领跑 者”项目应自获评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后,按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实际下达预算金额分配资 金。如审核资金总额超过预算安排金额,单个项目实际拨付金额= (预算安排资金金额/审核资金总额)*单个项目审核金额。 第二十条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单位应自接到资金领取通 知之日起30 日内办理专项资金领取事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主管部 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合理 安排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申报专 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接受财政部 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预(决)算 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开 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安排以后年度部门 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挤占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上缴市财 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 年9 月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政策原文附件(PDF): 点击查看官方原文 ( class="policy-cta" style="margin:22px 0 6px;padding:18px 22px;background:linear-gradient(135deg,#1a5fb4,#2d8cf0);border-radius:10px;color:#fff;">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