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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资金扶持

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10-12
申报截止:
2026-11-12
发文单位: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摘要: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做好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四川省供销社印发的《省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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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申报

在内江境内具备化肥生产或经营资质、正常经营且银行信誉良好的企业,可参与承储企业遴选。承储企业由供销、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公开择优确定,每3年一次,以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为准。

能补多少

市级财政对承储企业给予储备补助,具体标准按年度实际承储数量和任务执行,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本件为政策文件,无直接申报兑现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企业须关注政府官网发布的承储企业遴选公告(每3年一次),按要求提交材料参与申报。中标后签订承储合同,履行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春耕肥储备任务,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内府办发〔2021〕43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内江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新能源、惠企政策、内江、四川 申报截止: 2026-11-12(以原文为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做好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四川省供销社印发的《省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川供经〔2020〕2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以县级为主、市级为辅,可调剂使用;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重点为春耕肥储备,主要包含氮肥、复合肥。 第五条 化肥商业储备规模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要确定,供销部门具体负责储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储备补助资金,供销、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章 储备规模和时间

第六条 供销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全市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等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化肥商业储备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 第七条 化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3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八条 在每轮承储责任期间,各地化肥储备量可按计划的10%上下浮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在春耕肥储备任务中,复合肥占比不高于储备规模的70%。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

第十条 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内江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三)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供销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确定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每3年选择一次。如果年计划补助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按政府采购程序依法选择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选择承储企业公告和候选承储企业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政务平台上公开公布。 第十三条 供销部门根据选择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选定承储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供销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肥分区或分垛堆放整齐,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库”。 第十五条 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全市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标的区域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年度储备时间内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第五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40%。 (三)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单个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由供销部门取消企业储备任务。供销部门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在第2年参考最近一次评审排名情况于本地区再次进行安排,无法在本地区安排的可安排至相邻地区。 第五章 储备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可向银行贷款等。各银行可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 第十九条 财政对承储企业储备化肥所需资金(自筹或贷款)以贴息的形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可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人民银行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第二十条 化肥储备任务中相关肥种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备时间内公布的每月上旬《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相关肥料平均价格,加上仓储运杂费(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吨,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市场价核定)综合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补助申报表及购进化肥票证、入库凭证等资料报供销部门申请补助资金,供销部门转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供销部门报送储备化肥购、销、存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报供销部门。 第二十四条 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供销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化肥储备,每年检查时间在化肥储备时间过半后开始,对本级全部储备库点进行监督检查。化肥储备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供销部门将监督检查表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财政部门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三年内不得参与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任务。 (一)擅自变更储备品种、数量及承储比例。 (二)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三)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四)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内江市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二)将储备专项贷款挪作他用。 (三)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份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需按期报送的相关材料、表格格式,由市供销社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内江市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内府办发〔2006〕87号)同时废止。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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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江境内具备化肥生产或经营资质、正常经营且银行信誉良好的企业,可参与承储企业遴选。承储企业由供销、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公开择优确定,每3年一次,以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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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对承储企业给予储备补助,具体标准按年度实际承储数量和任务执行,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本件为政策文件,无直接申报兑现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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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作者简介:深耕惠企政策研究与申报辅导,覆盖产业扶持、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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