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3-04-22
- 申报截止:
- 2099-12-31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谁能申报
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物流类厂房及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需缴纳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符合免收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等可免征。
能补多少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区)40元/㎡,县35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心城区工业、物流类厂房按30元/㎡收取,其他项目按45元/㎡收取。各县(区)标准按川价费〔2001〕157号文件规定执行,范围为12-35元/㎡。减免政策按国家及省级文件执行,具体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项目单位应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财政或住建部门申报缴费。免收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本件为规范性管理文件,无申报兑现口径,具体执行以主管单位现场办理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广府发〔2023〕5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广元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现代服务业、惠企政策、广元、四川 申报截止: 2099-12-31(以原文为准) 广元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4 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征收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市(区)40元/㎡、县35 元/㎡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 1.征收范围。凡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业户居民修建自用住房除外)。 2.征收标准。中心城区(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物流类厂房建设项目按30元/㎡收取,其余建设项目按45元/㎡收取。 各县(区)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中关于小城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12-35元”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执行。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一)对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予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要求,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清理和规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之前我市出台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 (一)《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201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与建设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0〕175号)中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完毕后,该文件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条款停止执行。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减免规定执行。 (二)今后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减免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并经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规范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及退费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执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及退费政策依据、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执收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书面征询财政、司法、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政法、群工等部门意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及退费请示实行一事一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减免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财政、司法、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政法、群工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或人防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2.减免金额在5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财政、司法、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政法、群工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或人防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批。 3.减免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财政、司法、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政法、群工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退费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退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或人防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2.退费金额在5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或人防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批。 3.退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测建筑面积如超过规划许可审批的建筑面积,该部分减免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超面积部分应缴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财政、司法、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群工、政法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或人防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2.超面积部分应缴费金额在5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财政、司法、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群工、政法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或人防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批。 3.超面积部分应缴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执收部门书面征询财政、司法、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群工、政法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竣工规划核实后按实测建筑面积核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减免情况需要补缴的,执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收缴到位。 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的监督管理 (一)执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执收部门对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采取施工许可前预收和竣工规划核实后实收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应在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收缴到位,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申请减免待批的建筑工程,为加快项目推进,经执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核实清算收缴到位。 (二)执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减免规定和政策,对建设单位减免事项予以审查报批,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事项涉及到的前置审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对是否符合减免政策进行认真审核,准确界定减免范围,签具明确意见。执收部门在提出减免意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减免范围和准确计算减免金额;财政等相关管理和监督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政策依据不充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收费应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制度,支出应报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执收部门坐收坐支、挤占、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7〕13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2日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