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赤峰市政府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于2026年5月28日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施行,全面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与工程结算评审工作。政策明确评审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等资金安排的项目,对国有企业财政资金占比超50%的经营性项目亦适用。核心设定包括:最高投标限价预算评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工程结算评审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并报备;市财政部门对建安造价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实施重点审查。工程变更实行‘先审批、后实施’,按总投资规模分级设定审批权限——5亿元以下项目单项变更3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上项目500万元以上均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办法还列明11类不予评审情形,并强化评审结果刚性约束,明确其作为预算安排、招标限价、工程结算的法定依据。适用对象为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28日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步废止《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21〕85号)。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上位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赤峰市实际修订完善,旨在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 核心内容▎ 评审定义与主体
•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开展的评价与审查,涵盖最高投标限价等预算评审和工程结算评审。
• 评审机构为赤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依法依规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 评审范围
• 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政府一般债券及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 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或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 不予评审情形
• 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 已出台政策明确资金额度的项目;
• 已评审且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 可按财政规定标准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 项目支出总额低于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紧急抢险救灾的项目;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前期费和专项评价(估)费;
• 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预算的项目;
• 专业性强、需定制研发或难以科学定价的项目;
•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指定品牌或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项目。
▎ 评审方式与分工
• 评审类型:责任主体,备注
• 最高投标限价等预算评审:市财政部门,适用于达到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
• 工程结算评审:项目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评审结果须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 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市财政部门,重点审查建安工程造价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 总投资5亿元(含)以下项目:
• 单项变更≤300万元: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批;
• 300万元(含)–1000万元(含):分管副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 >1000万元: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
• 单项变更≤500万元: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批;
• 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分管副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 >1000万元: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单项工程变更指同一项目、同一时间段、同一原因引发的各相关专业分部分项变更。
▎ 申报条件▎ 评审受理前提
•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备,评审资料齐全;
• 未超概算申请预算评审;
• 已完成预算评审后方可申请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
• 严格履行招标程序,不得突破预算评审金额或擅自减少清单工程量。
▎ 不予受理情形
• 属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不评审情形的;
• 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备、缺关键评审要件的;
• 超概算申请预算评审的;
• 未预算评审而结算超概算申请审查的;
• 应招标未招标、突破评审金额或减少工程量申请审查的。
▎ 政策影响▎ 评审结果运用
• 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刚性依据,建设单位招标时不得突破该金额、减少清单工程量或降低技术标准;
•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意见用于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完善结算报告;
• 结算评审结果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定依据。
▎ 主体职责划分
• 市财政部门:制定制度、下达任务、重点审查/抽查、协调问题、监督委托机构、暂停拨付违规单位资金;
•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并备案、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合法、落实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严控合同调增、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评审意见;
• 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完成评审(再委托须经同意且自身工作量≥60%)、终身负责报告质量、接受监督考核、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制度;
• 评审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评审、终身负责、主动回避、严守保密纪律。
▎ 实施保障机制
• 建立联席会议研讨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政、住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参与,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评审依据;
• 项目完工或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中小型项目延长期限≤2个月,大型项目≤6个月;
• 评审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违法违规行为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适用范围与施行效力
•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8日起施行。
